关于《彭水县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和 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日期: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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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彭水县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和

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有效应对矿产资源管理新问题的实际举措

近年来,随着我市建设工程剩余砂石资源处置工作日益增多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管理,市政府相继下发相关文件进行规范。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发改价调〔20214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有关精神,明确要求对建设工程剩余砂石资源由属地区县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有偿化处置为此,起草《彭水县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和开发利用实施意见》是全面落实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有效应对当前矿产资源管理面临新问题,规范好处置工作的实际举措,切切实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有效规范建设工程剩余砂石处置方法的迫切需求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处置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的具体操作细则,尚未规范处置工作对接承办部门、处置流程和监管要求,导致可能出现处置不规范和监管不到位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文件起草的过程

20234,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重庆寰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启动起草工作,后经多次修改形成初稿。202367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冯久洪、20231016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王凡鹏分别在县政府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就该《实施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税务局、县国资中心、县新城管委会、县乌江示范带管委会、县郁江示范带管委会、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后,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重庆寰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最终文稿。

三、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一)已采纳20231020日收到的县水利局书面意见,建议将适用范围“水利建设工程中清理上岸在砂石”修改为“水利建设工程中清理上岸在砂石(乌江清淤疏浚砂石除外)”

   (二)已采纳20231023日收到的县发改委书面意见,建议将意见中原第4页“在建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应当在招投标公告、文件中明确告知    修改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与砂石管理单位签订《项目砂石接管协议》,明确施工过程中开采的剩余砂石交由砂石管理单位管理”

    (三)采纳彭水县规资局【关于建设工程砂石管理和开发利用实施修改意见的报告】(彭水规资202372号)第二、三、四、五条已采纳;第一条因实施意见中“砂石”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满足建设工程自用后的剩余砂石,不属于矿业权转让,故未采纳

四、文件起草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九条 【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责任】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三)《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有序开发、节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活动的组织领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关闭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护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工作秩序,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发改价调〔20214号)

第二章(第四条)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第12点: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在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砂石资源确有剩余的,由属地区县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

第二章: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土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其中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自用后剩余砂石土综合利用管理,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管理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内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需对建设工程砂石土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三)建设工程砂石土满足本工程自用后有剩余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第六章: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建设工程砂石土综合利用责任主体,负责规划设立集中收纳点,规范建设工程砂石土的产生、接收、移交、堆放、处置等相关工作。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沂;联系电话:13896879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