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12-01实施日期:2017-12-01
发布机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文化委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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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事项所适用于开展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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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1次。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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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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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县文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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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县文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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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平台
重庆市网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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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平台
重庆市网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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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平台
重庆市网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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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条件
1.拟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或业主; 2.建设单位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能够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且对文物单位本身及环境风貌有改善。
十二、禁止性要求
无。
十三、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现状、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A4幅面原件加盖公章1份);
2.项目批复文件(区县发展和改革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或建设工程选址的批复)(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3.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设计方案及相关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原件备查,A4幅面复印件1份);
4.工程对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当前保存状况、加固方案、工程预算等(原件1份);
5.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原件备查,A4幅面复印件1份)。
十四、申请接收
联系人:陈胜勇
联系电话:023-78893509
传真电话:023-78893509
十五、特殊环节
无。
十六、办理基本流程
1.首先到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委窗口提交申请及所需的纸质资料。(提交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2.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在市网平台录入相关审批信息,随即出具《彭水县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意见》。
十七、办理方式
彭水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文化委窗口办理。
十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二十、审批结果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市网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受理后,随即出具《彭水县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意见》。
二十一、结果送达
大厅窗口当场送达。
二十二、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二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咨询
023-78893509。
二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78446688
二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彭水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两江行政大楼2楼文化委窗口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9:00—12:30,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
附件1外部权力运行流程图
附件2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4申请样表
外部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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