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锅炉使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三十二条、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的规定。经我局核查,决定对“重庆家和琴森木业有限公司”等4家锅炉使用单位共计5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详见附件)进行公告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上述使用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如有异议,可向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询问或者说明,逾期将做注销处理。
附件: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锅炉注销名单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向洪森,联系电话:1359494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