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投资彭水 / 政策集锦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社会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6-10
语音播报
分享:
字号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社会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社会招商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20

彭水自治县社会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完善社会化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彭水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为彭水自治县提供招商信息、引荐投资人、参与项目谈判、促成项目签约、成功引进县外资金在彭水境内投资建设、生产经营项目并与彭水县人民政府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招商引资中介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含各级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在职人员除外

二、奖励标准及条件

(一)新引进世界500 强企业在彭水投资固定资产10亿元以上(其中生产设备投资40%以上,下同)产业项目(不含地产类项目、PPP项目、政策投资类项目和基础设施类项目,下同)的,对引荐的中介人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 ‰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新引进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在彭水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产业项目的,对引荐的中介人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 ‰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新引进省级百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在彭水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产业项目的,对引荐的中介人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新引进其他符合彭水主导产业方向企业在彭水投资固定资产5亿元以上产业项目的,对引荐的中介人按实际投资额的0.5 ‰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新引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1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0强、独角兽企业以及上市公司等在彭水设立年纳税超过2000万元的全国性、区域性或功能性总部(机构)的,对引荐的中介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相关项目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对引荐的中介人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新引进外资企业在彭水县投资产业项目,外资方一年内累计直接投资(FDI ) 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引荐的中介人按每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七)新引进国内“双一流”大学(高校)在彭水设立分校(院所)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院、检测机构并实质性开展工作、新引进其他一般院校在彭水设立分校(院所)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院、检测机构并实质性开展工作、新引进民办科研机构或实验室等落户彭水并实质性开展工作以及其他带动性强、产业链整合能力强的引领性、战略性项目的,经县招商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认定同意后,实行“一事一议”奖励。

以上所有奖金均含税,招商引资中介人应依法纳税,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计奖,均不重复奖励。

对项目引进的认定均以项目在彭水注册并实际开工为准,奖励资金项目竣工达产后,在彭水的地方经济贡献中予以兑现。项目实际投资额、外资外贸额、税收贡献额等的认定以项目主管单位、县统计局、县商务委、县税务局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凡引进项目存在以下问题的,不得享受相应奖励

1)未按投资合同约定按时开工的;

2)未按合同约定投资强度竣工投产的;

3)同一企业、同一地块重复签约或更改开竣工时间签订补充合同的。

三、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请

1. 招商引资中介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到项目主管单位和县级主管部门(县招商服务中心)申办招商中介人身份认定手续。投资人不能同时以中介人身份或委托他人申请奖励。中介人一经确认不作调整,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一个中介人。

2. 项目引进中介人在项目正式竣工投产并对彭水产生经济贡献后,持相关证明到项目主管单位领取并填报《彭水自治县社会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外来投资者、招商引资中介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引进项目在彭水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引进项目在彭水注册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及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包括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购地凭证、房屋所有权及发票、工程决算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等);

4)引进项目在彭水注册企业纳税情况资料复印件;

5)招商引进项目情况的说明;

6)投资方出具的确认招商引资中介人证明。

项目主管单位对招商引资中介人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会同司法、财政、税务、招商等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情况进行评估)。

(二)奖励兑现

1. 通过复审的招商引资奖励申请,及时报请县招商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奖励资金需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议的,由县招商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提交相关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审定的中介人及项目情况原则上需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天)。

2. 招商引资中介人在收到领奖通知书后3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奖金来源及拨付

(一)奖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在引进项目(企业)竣工投产后,从引进项目(企业)对彭水产生经济贡献的年度起,在10%/年以内进行安排,付清为止

(二)奖金拨付。本办法有关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拨付给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进行兑付。

五、附则

(一)招商引资中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一旦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中介人资格,相关法律责任后果由该中介人承担,且永远不得申请彭水自治县招商引资中介人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经核实后,依法追回已兑付的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彭水自治县社会招商中介人确认登记表

  1. 彭水自治县社会招商中介人奖励申报表

附件1

彭水自治县社会招商中介人确认登记表

中介人基本情况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请您在表格空白处抄录以下承诺:本人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含各级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在职人员


中介人签字:

拟引进

项目简介


投资方

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项目主管

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县招商服务中心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附件2

彭水自治县社会招商中介人奖励申报表

中介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个人(公司)

银行账号


引进项目

基本情况

投资企业名称


投资总额 (万元)


项目简介


彭水注册

企业类型


注册时间


法定地址


注册资本 (万元)


经营范围


投产日期


企业法人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申报奖励情况

申报奖励标准


申报奖励金额(万元)


项目主管单位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招商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招商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