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导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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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导则

(试行)》的通知

渝文旅规〔20242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文化旅游局,委属各单位:

《重庆市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导则(试行)》已经市文化旅游委2024年第14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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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导则(试行)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重庆市红色资源调查认定,根据《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第七条和《重庆市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第十四条,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应坚持政治思想性、历史真实性和教育传承功能相统一,围绕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实事求是开展价值评估,将真实完整、史实准确、年代清晰的不可移动资源、可移动资源和其他资源经调查认定为红色资源。

第三条红色资源调查认定时间范围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四个历史时期。

第四条下列不可移动资源可以调查认定为红色资源:

(一)中国共产党重要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旧址及与统一战线相关的重要机构旧址。

(二)中国共产党重要会议旧址(会址)。

(三)中国共产党重要历史人物、各民主党派代表人士以及重要民主人士的故居、旧居等。

(四)与中国共产党有关的重要战役战斗遗址(遗迹)、重要革命历史事件发生地、重要人物活动地及革命纪念设施。

(五)体现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重大成就的代表性设施。

第五条下列可移动资源可以调查认定为红色资源:

(一)与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重要领袖人物、重要革命人物和著名烈士及与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重要历史事件、重要机构、会议相关的实物;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重大发展的标志性、代表性实物。

(二)与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关的决定、决议、宣言、文书、布告、电报、报告、指示批示、通知、总结等各种形式的文字、图表等档案资料。

(三)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出版发行制作的书籍报刊等文献著作;中国共产党重要革命人物批注或书写在纸张及其它媒介上的具有重要价值的原稿、原作和原迹等手稿手迹。

(四)重要革命人物书写的反映中国共产党奋斗历程的重要口述历史记录、回忆记录等。

(五)借助电磁、光电、计算机等技术记载和再现的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历程的音像制品等声像资料。

第六条下列资源可以调查认定为红色资源:

(一)纳入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伟大精神。

(二)反映中国共产党奋斗历程的文学艺术作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三)与中国共产党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有关的数字化档案、数字化成果、数据信息等。

第七条不属于本导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类型的,但反映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资源或见证物,也可以经调查和有关程序认定为红色资源。

第八条 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名录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年代、类型、级别、本体构成、地理坐标信息、建筑面积或分布面积、保护范围、历史价值、产权归属、保护责任和保护责任人、保存状况、利用情况,以及相应的图纸、照片和数字化资源等资料。

第九条 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年代、级别、质地、件数、尺寸、保存现状、来源、类型、历史价值、产权归属、保护责任和保护责任人,以及相应的图纸、照片和数字化资源等资料。

第十条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保护范围,涉及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以正式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为保护范围,其它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未划定保护范围的,需依法划定公布其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本导则20247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