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文旅规〔20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文化旅游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有关单位: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文化旅游委2022年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1月6日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存续状态良好、文化特色鲜明的传统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重庆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重庆市内特定区域。
第三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当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坚持文化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区县(自治县)内全部或部分区域。
第六条 申报和设立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承担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专门的工作人员;
(七)所在区域已探索或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成效明显。
第八条 申报设立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需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查论证,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向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第九条 申报设立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报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作为建设单位进行申报的批复文件;
(三)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四)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五)本区域内探索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以及成立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的相关文件等;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由申报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保护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区(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其他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报地区,组织专家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并对规划纲要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按照相关的核准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批复设立为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其区域范围以正式批复为准。
第十二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采取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方式,原则上每批认定数量不超过5个。
第十三条 因保护需要,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需要更名的,由申报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更名审核论证,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更名后,向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更名的申请,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家评审、核准、公示和公布等程序后进行更名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四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批准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按相应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相关的生态保护、国土空间、自然生态、土地环境、交通运输、文物保护、旅游发展、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等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两年后,由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开展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公布为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推进实施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组织开展区域内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定期组织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评估、报告,并对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
第二十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依托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与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建设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根据传承需要设立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体验中心(所、点),鼓励将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元素或符号运用在当地城乡和设施建设中。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整合多方资源,积极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保护区内的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在职业院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项目资源,培养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工艺振兴;组织开展传统工艺相关技能培训,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推动文旅融合,开展非遗研学游、非遗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文旅特色活动。
第三十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深入挖掘、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培训,培养一批文化生态保护专业人才,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建立一支文化生态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作为重要评估指标,确保保护区总体规划得到有效落实。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根据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于年底前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报送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五年对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对建设成绩突出的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支持。对因保护不力或不当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整改。对在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照程序进行摘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