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司罚决字〔2023〕1 号
当事人:彭敬国,男,汉族,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513525******15,现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23815******22。住址:彭水县汉葭街道******68号。
2023年8月30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司法局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朱刚凡投诉靛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彭敬国违规执业的相关材料,9月5日经投诉人补正材料后对此投诉予以受理,经初步调查取证后,于9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现已依法按程序调查完毕。
经查:2022年2月22日,投诉人与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签订了《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2022)民代字第30号〕,同年2月24日投诉人收到向靛水法律服务所缴纳4000元代理费的发票。双方约定该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彭敬国即被投诉人办理朱常康诉钱建涵、钱洪东、李小亚、保家镇中心校、彭水博悦童程艺术培训中心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代理范围为一审,权限为特别授权。接受委托时,彭敬国承诺投诉人之子朱常康在本案可能承担部分责任。接受委托后,彭敬国一是制作了保家中学吴成会老师和谢忠灿老师的录音光盘(录音是投诉人所提供),二是向彭水县公安局查询了被告李小亚的身份信息,三是向彭水县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监控视频证据(彭水县法院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于2022年4月28日前往彭水第二中学调取事发当时操场的监控视频,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因该校监控处于维修状态,故没有相关监控视频)。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彭敬国一是作了虚假承诺,二是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存在对投诉人不负责任的行为。
以上事实,认定的主要证据有:1.靛水法律服务所民事代理卷宗封面、目录、彭敬国制作的朱常康一案证据目录;2.彭水县人民法院庭审举证记录;3.彭敬国于2022年2月24日对朱刚凡谈话笔录记载:朱常康在本案中有可能承担部分责任;4.2023年9月18日彭水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对彭敬国进行调查所作笔录。
本机关认为,彭敬国在代理朱常康责任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没有调查取证,并作了虚假承诺,存在对投诉人不负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 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进行虚假承诺和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彭敬国“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彭水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司法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