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8〕165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彭水府办发〔2017〕1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彭水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彭水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文件精神,以及在扶贫资金检查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市级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款。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对象:各乡镇、街道贫困村和非贫困村的扶贫项目、国有贫困林场。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向:基础设施建设、富民产业培育、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扶贫支撑、公共服务保障、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能力素质提升等。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挂勾,切实把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各司其职,监察、审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涉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参与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评审。
(二)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
(三)监督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二)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考察、评审、编制工作。
(三)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报,编制实施方案。
(二)组织项目实施以及自查验收,保证项目质量。
(三)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实行自下而上申报制。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扶持政策补助条件、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环节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中必须明确发展现状、项目实施地点区域、财政资金支持环节、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标准、项目建设成本、实施时序及完工时间、资金筹集及概算、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项目实施方案实行逐级申报,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初审推荐,报县项目主管部门。
(二)申报项目资金材料一般应包括:
1. 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 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3. 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在年度内同一项目实施主体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汇总实施方案表,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在两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报情况提出意见,并将审核情况反馈给项目主管部门。凡重复申报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全县脱贫攻坚规划,结合乡镇、街道实际情况,于当年10月底前组织编制次年扶贫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编制的扶贫项目,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建立项目库,并对项目进行筛选初步确定年度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全县扶贫项目计划须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结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体情况,项目主管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扶贫项目计划。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扶贫项目计划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收到项目计划文件核实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目要求。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对个人的补助资金三类,分别采用不同拨付方式。
(一)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拨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二)产业发展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
(三)个人的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直接打卡发放。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严禁现金支取。县财政局审核报账资料齐全、合规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施主体管理,属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规定;属于“一事一议”范围的,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照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检查指导,并形成书面记录,以备检查验收。各项目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实施方案完工时间最后一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县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对季节性产业项目按最佳季节申请验收,错过最佳季节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组织验收;其他建设项目超过完工时间最后一天之日起2个月申请验收的,项目主管不得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验收报告;
(二)项目建设自查验收报告及自查验收表;
(三)项目申报文件及实施方案;
(四)项目批复文件;
(五)报账发票;
(六)项目实施花名册以及项目建设相关图片资料;
(七)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不合格需要整改的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整改期限最后一天之日起5个工作日申请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产业项目超过最佳季节没有申请验收的;其他建设项目超过完工时间最后之日起2个月没有申请验收的;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取消项目计划,县财政局收回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引导项目建设单位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绩效。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工作推进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实行预决算管理,全过程监督。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专项审计、检查和评价。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滞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