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86286B/2023-00009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2-10-28
  • 发布日期
  • 2022-10-28
  • 标题
  • 某美容美发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服务经营活动案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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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5日,彭水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美容美发店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常营业中,店内未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相关信息,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4人未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执法人员对该违法现场及事实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店30日内整改,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该店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在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收集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经营者身份证复印,整改报告,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卡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确认该美容美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和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违法行为:

一、该店安排4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提供美发服务;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GC011B)之规定:2--5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给予警告,并处超过 1000 元至 3000 元的罚款。2022年10月24日,该店向我委提交整改报告并予以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予以被处罚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该店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美发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2022年10月24日,该店向我委提交整改报告并予以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予以被处罚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最终,该美容美发店两项违法行为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被彭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发现的无证经营及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案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应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公共场所人群集聚,人群密度高,个体健康状况复杂,有可能成为空气传播类、接触传播类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流行途径。开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是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管理的常规性、基础性工作。   

公共场所是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卫生状况与人群的健康息息相关,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和国际友好往来等关系密切,各类场所的卫生受到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制修订,既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惩戒卫生违法行为的需要,对完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体系,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将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