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86286B/2023-00056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3-11-30
  • 发布日期
  • 2023-11-30
  • 标题
  • 彭水某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案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分享:
字号 :


[案情摘要]

彭水某诊所将使用后的输液管、一次性注射器、医用针头、棉签等混装于感染性医疗废物内,且大量使用后的棉签放置于利器盒内,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未将使用后的医用针头和棉签放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彭水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诊所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主动履行其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案例警示]

  本案是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领域的一起处罚案例。在诊所备案管理、国家持续加强生态环保工作,强化医疗废物管理的背景下,本案显得尤为典型。按照修订后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规定,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应按照其类别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本案诊所未将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区分,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其行为容易发生职业暴露并造成医疗隐患,故给予其行政处罚。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提高医疗废物管理意识,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适用条款]

(一)义务条款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处罚条款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