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5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名卫生监督员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某乡小学校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的陪同下,对该乡小学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校课桌椅仅设一种型号,不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规定,我委监督员现场制作了《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30001)。
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调查,2月21日调查终结,最终认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某乡小学校课桌椅仅设一种型号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同时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3)版(XX001)之规定。综上,我委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的行政处罚。该案件于2023年2月28日完成行政处罚法制先行审核,随后,我委于2023年2月28日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某乡小学校法定代表人郑某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我委于2023年3月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于2023年3月13日结案。
[案件评析]
一、主体方面
执法人员在检查时该校出示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上显示该单位名称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某乡小学校”,法定代表人为“郑某某”,地址为“彭水自治县某某乡某某村某组”,有效期为“自2020年05月11日至2025年05月11日”。因此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某乡小学校”为本案的违法责任主体,属于主体合法。
二、违法行为及法律适用
在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收集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影像,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认定该校的违法行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某乡小学校课桌椅仅设一种型号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法律适用正确。
三、处罚裁量方面
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 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XX001)“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的规定,属于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思考建议]
通过对本案查处,发现学校对《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有差距。因此,在以后监督检查中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开展学校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对学校环境卫生重要性的认识,并及时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同时,我委需进一步做好学校卫生的监督保障工作,以更好地为学生的卫生健康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