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0363J/2024-00146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财政预算、决算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26
  • 发布日期
  • 2024-02-26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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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贯彻执行中央、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编制卫生健康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负责县级卫生健康领域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交由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有关综合执法工作。

2.协调推进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县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

3.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县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6.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全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负责卫生健康机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做好相关工作。

7.贯彻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贯彻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8.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9.负责委机关、委属事业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承担健康扶贫工程相关工作。

10.负责县级保健对象和高层次人才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

11.拟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12.代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协会机关。

13.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4.职能转变。县卫生健康委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彭水实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动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15.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贯彻执行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拟订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养老服务有关法规、政策、标准,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县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标准,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实施重庆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医保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县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单位构成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为县政府组成部门,内设10个职能科室分别是办公室(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科)、组织人事科、财务科、规划发展与体制改革科、法制监督科、疾病预防控制科(县卫生应急办公室)、医政医管科(中医管理科)、妇幼健康科、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爱国卫生科。下属单位50个,分别是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公)、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结核病防治所、县农村卫生管理中心、县卫生会计核算中心、县健康教育所、县麻风医院及36个乡镇(中心)卫生院、4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管事业单位1个是县计划生育协会(参公)。经费管理模式分为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2种模式。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107026.4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0144.1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86880.84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1.5万元。收入较2023年增加2847.81万元,主要是事业收入预算增加3824.8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减少978.56万元,其他收入增加1.5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107026.4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5138.8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100130.2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1754.39万元。支出预算较2023年增加2847.81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增加3551.58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减少703.77万元。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0144.11万元,比2023年减少978.5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521.11万元,比2023年减少274.78万元,主要原因是住房公积金预算减少等,基本支出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等;项目支出6623万元,比2023年减少703.77万元,主要原因是中央和市级提前下达社保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减少等,主要用于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等重点工作。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94.12万元,比2023年增加15.4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23年持平;公务接待费31.12万元,比2023年减少0.6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的范围及标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3万元,比2023年增加16.03万元,主要原因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增加疫苗冷链配送服务等;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3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535.03万元,比上年增加77.75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5628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526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36.5万元;事业收入资金政府采购15591.5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一是编制了部门整体绩效目标;二是所有特定目标类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6623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8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73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彭娜 联系方式:023-7849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