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部门现行的职能职责: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县卫生健康委的名义,统一行使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1、宣传、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2、宣传、贯彻和执行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医师执业、计划生育、母婴保健等医疗卫生领域的执法职能;承担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领域的执法职能;承担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等传染病防治领域的执法职能;承担职业卫生、煤矿职业安全健康、放射卫生等职业健康领域等方面的执法职能。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3、受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信访投诉、举报。
4、贯彻执行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和地方性卫生执法标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度。
5、承办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案件。
6、依法配合其他部门开展与本部门相关的执法工作。
7、承担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应急工作。
8、承担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任务。
9、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的正科级行政执法机构。核定事业编制24名,现有在职在编人员20名;内设5个科室(执法大队)。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477.0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77.05 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 万元,事业收入 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 万元,其他收入0 万元。收入较2023年增加 25.14万元,主要是人员类经费拨款(正常的工资福利,养老、住房等待遇提高)增加 25.18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477.05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477.05 万元,教育支出预算 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 63.78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380.59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 32.68万元。支出预算较2023年增加25.14 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增加25.14 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增加0.00万元。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477.05 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477.05万元,比2023年增加25.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77.05万元,比2023年增加 25.14万元,主要原因是职工正常的晋级晋档,养老职业保险和住房待遇的相应提高所致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增加0.00万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4.8万元,比2023年减少0.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0.3万元,与2023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4.5万元,比2023年减少0.5万元,主要原因是压缩“三公”经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78.39万元,比上年减少0.04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0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 0 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0 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无特定目标类支出。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 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 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谢鸿妍 联系方式:023-78493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