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指南
日期: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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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二、服务机构(或地点):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

三、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三、服务流程

(一)确定建档对象流程图

(二)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流程图



四、服务要求:健康档案的建立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服务对象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根据个人意愿建立健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