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采砂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采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彭水罚字[2021]第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张某平
执法部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8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1年7月11日对你(单位)在彭水县保家镇鹿山8组(小地名:马井子)郁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7月11日动用10型挖机1辆、双桥货车2辆在彭水县保家镇鹿山8组(小地名:马井子)郁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采砂。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照经批准范围、数量和作业方式采砂;”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道管理范围违法线索及认定;
2、《询问笔录》共4份;
3、郁江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现场图片资料及音视频资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干流以外的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行政处罚款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彭水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领取《彭水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凭《彭水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执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