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山洪灾害危险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近年来,我县开展了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在各乡镇、街道上报基础上确定了我县山洪灾害危险区或影响点有140余处。为进一步做好山洪灾害危险区动态管理工作,科学合理调整现有危险区,根据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山洪灾害危险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防〔2021〕)要求,对现有山洪灾害危险区可适当进行调整,按照山洪灾害危险区销号要求,对人员迁出、河道改道或整治及其它需要销号的,部分乡镇(街道)不能将地质灾害点列入山洪灾害危险区管理,应该及时进行销号调整。现将《重庆市山洪灾害危险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街道按照附件1、附件2的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在2月5日前将纸质件送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中心2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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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1年1月28日
重庆市水利局文件
渝水防〔2021〕号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山洪灾害危险区动态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做好山洪灾害危险区动态管理工作,市水利局于2020年4月印发了《重庆市山洪灾害危险区动态管理工作要求(试行)》。经过一个汛期试行,结合“放管服”要求,并征求部分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修订形成了《重庆市山洪灾害危险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在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重庆市水利局
2021年1月25日
重庆市山洪灾害危险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我市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充分体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使山洪灾害危险区设置更为科学、准确,进一步提升山洪灾害危险区风险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放管服”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危险区动态管理要始终坚持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二)实事求是。危险区动态管理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做到符合客观需要、实事求是。
(三)底线思维。危险区动态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
(四)动态管理。危险区动态调整需突出时效性,特别针对新增危险区,要做到发现一个,新增一个,实现动态管理、精细管理。
(五)属地原则。基层地方人民政府是山洪灾害防御的责任主体,各地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危险区调整相关工作。
二、调整条件
(一)危险区新增
1、人员迁入。该区域可能受山洪威胁,但由于之前无人员居住,未划入危险区,现在已有人员迁入该区域居住。
2、环境变化。在前期山洪灾害普查中,该区域无山洪威胁,但由于当地环境变化,导致该区域可能发生山洪灾害。
3、补充调查评价确定。前期未对重要城集镇等区域开展调查评价,通过实施补充调查评价后确定为危险区。
4、其他情况。该区域未划入危险区,但已发生山洪,并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其他原因造成该区域内人员受山洪威胁。
(二)危险区销号
1、人员迁出。该区域已划入危险区,但由于人员迁出,目前区域内已无人员居住。
2、环境变化。在山洪灾害普查中,该区域受山洪威胁,已划入危险区,但由于溪沟改道、河道整治、城镇建设等原因,已不存在山洪威胁。
3、前期划分不合理。已划入危险区,后经调查评价确认该区域不是山洪灾害危险区,或该区域只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大江大河洪水等威胁,不属于山洪灾害防御管理范围的。
4、其他情况。因其他原因需对危险区进行销号的。
三、调整流程
(一)危险区新增
1、对于因补充调查评价确定为危险区的,可直接纳入山洪危险区进行管理,并及时填写《重庆市XX区/县山洪灾害危险区新增备案表》,以正式文件报送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水利局备案。
2、对于因人员迁入、环境变化或其他情况需新增的危险区,由村社或镇街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危险区新增申请后,应先行纳入山洪灾害危险区进行管理,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及时填写《重庆市XX区/县山洪灾害危险区新增备案表》,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水利局备案。
(二)危险区销号
1、危险区销号可采取村社上报、镇街复核、区县审批的流程。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政府确定。
2、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完成危险区销号流程后,填写《重庆市XX区/县山洪灾害危险区销号备案表》,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水利局备案。
四、相关要求
(一)对于新增的危险区,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即时牵头开展山洪灾害防御等有关工作,并按照水利部印发的《山洪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指导乡镇(街道)、村社持续开展群测群防工作。
(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山洪灾害调查技术要求》、《山洪灾害分析评价技术要求》有关要求,于报备次年汛前对因人员迁入、环境变化或其他情况新增的危险区组织开展补充调查评价工作。
(三)危险区调整后,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中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四)对于销号的危险区,备案文件应在每年4月10日前,统一报送市水利局。对于新增危险区,在流程完成后及时报送备案文件。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山洪灾害危险区动态管理工作要求(试行)》(渝水防〔20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XX区/县山洪灾害危险区新增备案表
2、重庆市XX区/县山洪灾害危险区销号备案表
附件1
重庆市XX区/县山洪灾害危险区新增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危险区位置 |
涉及 溪沟 名称 |
新增原因 |
危险区基本情况 | |||||
乡镇 (街道) |
村社 |
小地名 |
受威胁面积 (km2) |
受威胁人口 (人) |
受威胁房屋 (间) |
受威胁重要设施 (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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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备注:1、本表作为备案文件附表。
2、“新增原因”一栏请填写相应数字编号,①人员迁入、②环境变化、③补充调查评价确定、④其他情况。
附件2
重庆市XX区/县山洪灾害危险区销号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危险区位置 |
销号原因 | |||
乡镇(街道) |
村社 |
小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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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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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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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备注:1、本表作为备案文件附表。
2、“销号原因”一栏请填写相应数字编号,①人员迁出、②环境变化、③前期划分不合理、
④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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