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十四五”水源工程建设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水源工程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5号)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工程性缺水是重庆突出市情。2018年,市委、市政府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决定实施水源工程建设三年行动。三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级部门和区县政府的倾力支持协作下,有效调动全市水源工程建设热情,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水利部支持并同意牵头编制《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水安全保障规划》,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藻渡等6个重大工程纳入国家“150项目”清单,重庆中部、渝南水资源配置、长征渠等重大引调水工程等 7个重大工程列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规划纲要。47座水库获得中央资金支持,获取国家支持数量创历史新高,完成127座水源工程前期工作,为“十四五”和未来争取国家支持做好了项目储备和前期准备。但现状供水能力难以满足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全市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用水需求,据测算。
进入新阶段,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五届九次全会就实施“国家水网工程”建设、推动水利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敏尔书记出席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全线开工活动并调研水利工作时指出“要坚持‘五水统筹’,大力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安全保障水平”;良智市长亲自争取国家支持水源工程建设,并将水源工程建设纳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定期调度议题。为加快重庆水网和国家水网的对接、融合,提速规划建设一批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重点水源工程,亟需延续和深化水源工程政策。
二、文件出台过程
市水利局在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相关经验和调研有关区县上,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了《重庆市“十四五”水源工程建设政策措施》,期间反复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司法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合法性审核,市政府领导多次组织专题研究,经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于2021年5月6日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水源工程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5号)。
三、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保持适度财政投入强度、深化水源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水源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实行正向激励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五个板块,主要政策措施共11条。具体如下:
(一)重大引调水工程和大型水库建设政策。为探索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市场化改革,激发项目业主和区县资金自筹能力,增强我市项目向上争资能力,文件提出了实行“一事一议”“一项目一方案”政策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重大引调水工程和大型水库项目投融资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中型水库建设政策。中型水库依然是解决区域性工程性缺水问题的主力军,文件在依托中央投资政策(列入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中央资金按照项目总投资的50%予以补助,且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亿元)的基础上对政策进行进一步优化。体现为“一不变两优化”。
一是补助比例维持原比例不变。列入中央投资计划的中型水库,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助项目总投资的70%—80%(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70%、主城都市区主城新区75%、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80%),市级资金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及项目进度情况予以拨付;
二是定额补助政策优化。完成初设批复、具备开工条件,未列入中央投资计划的中型水库,市级财政资金按照1亿元/座一次性予以定额补助,此次在原政策基础上就补助时间和补助标准做了进一步调整,符合中型水库的建设特征;
三是市级资金投入政策优化。对已纳入当年中央投资计划建议但暂未下达中央投资计划的中型水库,在定额补助基础上再按1亿元/座先行给予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一方面有利于银企对接,提前开展筹融资;另一方面,可通过时间换空间,快速启动项目建设,节约项目建设成本。
(三)小型水库建设政策。此次对小型水库政策做了较大的优化,主要体现为“一提高一优化”。
一是小(一)型水库补助标准提高。在原三年行动补助2000/座的标准基础上,“十四五”将政策进一步优化,补助标准根据库容带来的投资增加而实行分等级补助,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按照6000万元/座、4000万元/座标准,分别给予库容500万立方米以上(含500万立方米)、100万—500万立方米的小(一)型水库一次性定额补助。
小(二)型水库补助标准优化。将原来全市统一补助调整为针对经济和发展相对滞后的14个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并按照1000万元/座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原则不补助,使政策更聚焦、更有针对性、靶向性。
(四)市级财政贴息政策。财政贴息政策是经过水源工程三年行动检验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可有效减轻区县和项目业主投入压力,文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优化:水源工程实际用于项目建设的市场化筹资由市级财政贴息。实际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按照基准利率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贴息期以审批的贷款年限为准,大型、中型、小型水库贴息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25年、20年、15年。特别市鼓励金融机构延长水源工程还本宽限期,让项目业主与金融机构充分灵活协商,更有利于项目建设。市级财政每年对项目业主市场化筹资到账额度安排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列入工程动态总投资,账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地方政府专项债劵支持政策。水利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劵支持的领域,但是水利项目公益性特征明显,为扩大水利使用专项债券的比例和范围,利用当前政策“窗口期”,加快推进水利工程补短板,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文件针对性制定了政策措施:要积极支持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对区县和相关企业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水源工程建设且成效明显的,市财政结合绩效管理相关要求,根据其使用额度和年限,每年给予成本60%的项目资本金或财政奖补等补助。
(六)关于投融资政策。为推动破解全市水利投融资制约,文件提出了系列投融资改革渠道和措施,创新“水源工程+”,增强造血功能、融资功能,培育水利产业市场,构建“以水养水”的良性产业链,发展生机勃勃的水经济:
一是投融资体现创新引导。统筹增量项目建设和存量资产盘活,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源工程建设运营,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
二是投融资模式创新引导。鼓励并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创新的投融资模式,通过引入增量和盘活存量的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通过多种方式: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拥有—运营—转入(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和PPP;探索选择一批已成水利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经营、整合改制、资产证券化(REITs)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所筹资金用于水源工程建设。
三是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为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投融资模式,不断做大水利市场,支持企业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通过大型水利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使用专项债券,不断扩大股权和债权融资规模。
(七)推进一体化建设运营政策。当前全市一体化建设运营能力亟待提高,水的全流程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还需要增强,为鼓励区县和有关企业进一步勇敢探索,文件就全水产业链进行了鼓励的政策顶层设计:鼓励和推进一体化建设、一体化运营等进行明确: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
(八)水价标准和收费政策。落实水价和收费等政策就是要始终坚持节水摆在保障水安全的优先位置,同时推动水源工程建设的市场化转型,为水源工程建设注入可持续的现金流:
一方面,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和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落实水价标准和收费制度,形成合理的回报机制,进而为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和后期运营管理提供稳定的回报,稳定水利市场化信心。
一方面,为进一步保障社会资金参与水源工程建设后的运营回报价格调整也提出了指导性、方向性意见,让企业和区县政府在实践中有章可循:对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后无法收回成本的,区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九)规划约束和要素保障政策。水源工程建设要始终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同时水源工程还是安全工程、民生工程、发展工程、生态工程,既利当下又利长远,所以要在建设前期审批、中期建设、后期管理等方面,强化规划、土地等要素保障。
一是规划保障。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强化“项目池+资金池+资源要素池”对接,统筹资金、用地等要素保障,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二是土地保障。水源工程永久建筑用地按“征转”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淹没区水库水面用地按“征收”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十)水源工程建管模式创新政策。水源工程建设要逐步建立我市基础大平台、水利大数据、应用大系统,用信息化手段为全市水源工程建设提供智能处理、决策支持和泛在服务。目前水利工程建设已经开始在部分项目上推广应用BIM技术,下阶段要在更多的项目上开展BIM技术应用,逐步建立涵盖前期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实施、后期运行维护全生命周期的、全要素资料的管理格局,结合市级BIM技术建设管理平台的建设,真正提升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数字化水平,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十一)加大政策正向激励力度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奖励力度,按照“谁积极支持谁、谁实施得好支持谁”原则,重点提出了“三个优先两个暂停”:
优先安排审查审批区县政府重视、项目业主积极、符合国家政策,支撑全市发展全局的骨干项目、民生和发展需求迫切项目;
优先对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综合效益明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项目,安排申报中央投资计划、给予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和贴息;
优先对专项债券使用有力、社会资金撬动较好、银行融资突出有效、投资计划完成率高、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区县,在次年安排水利项目资金时予以倾斜。
对项目连续两年市级财政资金绩效目标未完成的区县和单位:
暂停审批新建水库项目可研和初设;
暂停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