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办事处,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公共服务局、财政局、残联办事处,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要求,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促进社会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要继续认真落实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员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5号)等规定,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按规定进行代缴,并将返贫致贫人口纳入代缴范围。其中,代缴对象按最低档次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按照最低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对其余代缴对象按不低于最低档次标准的70%代缴。各区县(自治县)最迟应在年底前确定次年代缴标准。代缴对象自愿选择按其他档次标准参保的,仍按照最低档次标准的代缴金额进行代缴。困难群体认定部门确认并提供当年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名单时,对当年享受低保、特困等相应待遇情况的困难群体全覆盖,确保该类困难群体全部按规定纳入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范围。返贫致贫人口的代缴资金可在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安排。
二、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39号)规定,切实放开市外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引导有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鼓励支持各区县(自治县)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区县基础养老金,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让群众享受更多区域经济发展成果。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税务部门应强化数据协同和业务协作,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好“进一扇门、办多项事”、“一件事一次办”等,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群众办事,提升群众获得感,确保困难群体应保尽保。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