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彭 水 苗 族 土 家 族 自 治 县 财 政 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彭水人社发〔2023〕66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
为提高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时效性和安全性,根据《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通知如下: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予以贴息,从2023年3季度开始经办银行按季向财政部门申报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上年12月-当年2月、3-5月、6-8月、9-11月所付利息对应的贴息金额,并分别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5日之前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对应贴息资金。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创业担保贷款不得申请贴息:(一)利息存在逾期余额;(二)贷款本金存在逾期余额或逾期记录;(三)贷款本金存在展期(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时限内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及时拨付借款人账户。
如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以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