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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彭水自治县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彭水府办发〔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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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彭水自治县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的通知

渝文备〔2018〕1138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组建彭水自治县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8〕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彭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贯彻落实《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129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组建彭水自治县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其管理运营按照《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创业种子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附件:1. 彭水自治县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 彭水自治县创业种子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附件1

彭水自治县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155号)、《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创业种子投资基金工作的指导意见(渝科委发〔2016〕193号)》精神,为规范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按照“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作。种子基金属于公益性专项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解决落户彭水自治县的创业团队和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早期融资问题。

第三条种子基金由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引导基金)和重庆市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种子基金总规模为1000万元,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出资400万元,占比40%,彭水自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出资600万元,占比60%。2018年一期种子基金总规模为500万元,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占比40%,彭水自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出资300万元,占比60%。彭水自治县科委资金来源为:县政府在县科技应用研发资金预算中列支。

第四条 种子基金以委托管理方式实行专户管理。

第五条 国内外机构和个人对种子基金的捐赠纳入种子基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六条种子基金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债转股的方式支持落户彭水自治县的创业团队和成立不超过5年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企业不受此限)。公益参股是指种子基金以参股方式投资后5年内不参与分红;免息信用贷款是指种子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提供信用贷款,免收贷款利息;债转股是指前3年种子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提供免息信用贷款,3年期满种子基金可选择按原价收回、债权或以股权方式行权。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彭水自治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作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原则上为彭水自治县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具体职责如下:

(一)代表种子基金出资人行使权利;

(二)按种子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种子基金;

(三)为支持对象提供投融资和创业服务;

(四)对支持对象进行监督和风险管控;

(五)负责投资、贷款回收和组织损失认定;

(六)负责数据统计、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

(七)按半年度向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提交《种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种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八)完成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种子基金决策机构。成立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为种子基金决策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投资(贷款)、投资退出、投资(贷款)项目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投决会成员人数为9人,设主任委员1名,投决会会议实行票决制,并形成会议决议。

投决会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科委、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知识产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重庆银行和彭水自治县兴农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按照重庆市科委《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实际到位资金2%的比例,由县财政审核后,另行安排专项资金补贴种子基金管理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经费。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十条  种子基金的支持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新技术、新构思、新原理商业潜能的发掘能力;

(二)创业团队或成立不超过5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不除外);

(三)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团队实际控制人)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

(四)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团队实际控制人)无影响企业(团队)经营的未决诉讼。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支持对象筛选方式

(一)创业竞赛或项目优选活动:

经种子基金出资方认可的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举行的各类创业竞赛、项目优选活动筛选出的优胜团队或企业;

(二)准入方式:

1. 已认定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或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2. 创业团队中有担任过上市公司高管或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且创业项目有知识产权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支撑;

(三)经种子基金出资方认可的其他公平、公正、公开及高效的方式筛选出的支持对象。

第十二条 重点支持符合《重庆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条件》,并纳入重庆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

第十三条 符合要求的支持对象应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彭水自治县种子基金申请表》(内容包括资金需求额度、资金用途、支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计划等);

(二)经营规划或商业计划书;

(三)已成立企业的需提交相关证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团队需提交核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通过优选方式、准入方式和创业竞赛方式纳入种子基金支持范围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公益参股

第十四条  公益参股单笔投资不超过30万元,原则上在创业团队注册成立公司时参股,不为控股股东,且创业团队现金出资额不得低于种子基金出资额;种子基金在参股企业存续期间不增资,不参与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参股时有约定退出价格的,在5年参股期内,可按约定价格退出,不再进行评估,约定退出价格不得低于种子基金出资额;其他退出情形按相关规定由投决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公益参股程序:
    (一)对象初选。通过优选方式、准入方式和创业竞赛方式筛选出拟支持对象。拟支持对象提交申请表和商业计划书等材料,由管理机构对拟支持对象进行审核,并拟定投资方案报投决会;
    (二)评审决策。由投决会根据投资方案对拟支持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确定参股金额、期限、退出方式等事项,并网上公示;

(三)协议签署。管理机构根据投决会决议与支持对象签署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并按协议拨付投资款项;

第十七条 公益参股退出时由管理机构制定退出方案,经投决会同意后启动退出程序。

第五章 债转股

第十八条 债转股单笔投资不超过30万元,即前三年种子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提供免息信用贷款。三年期满,种子基金可选择按原价收回、债权或股权方式行权,选择债权方式行权,种子基金收益不得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选择股权方式行权,种子基金按行权时企业评估净资产作为股权计算依据,同股同权。

第十九条  种子基金行权后原则上由种子基金管理机构持有参股企业的股份(债权),也可另行选择一家机构代持。

第二十条  债转股程序:

(一)对象初选。通过优选方式、准入方式和创业竞赛方式筛选出拟支持对象。拟支持对象提交申请表和商业计划书等材料,由管理机构对拟支持对象进行审核,并拟定投资方案报投决会;
    (二)评审决策。由投决会根据投资方案对拟支持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确定债转股金额、期限、退出方式等事项,并网上公示;

(三)协议签署。管理机构与支持对象签署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并按协议拨付投资款项;

第二十一条  债转股支持期限满三年时,由管理机构制定行权方案,经投决会同意后启动相关程序。

第六章 免息信用贷款

第二十二条  免息信用贷款主要支持成立不超过5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单笔贷款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  免息信用贷款程序:

(一)对象初选。通过优选方式、准入方式和创业竞赛方式筛选出拟支持对象。拟支持对象提交申请表和商业计划书等材料,由管理机构对拟支持对象进行审核,并拟定投资方案报投决会;
    (二)评审决策。由投决会根据贷款方案对拟支持对象进行贷款决策,确定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并网上公示;

(三)协议签署。管理机构根据投决会决议与支持对象、委贷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贷款按等额本金每12个月归还,经管理机构同意可展期一次,展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可提前归还。

第二十五条  支持对象还款情况将记入全市科技金融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七章 损失核销

第二十六条 种子基金出现下列损失,经投决会审定后予以核销,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备案。

(一)种子基金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投资损失;

(二)参股企业依法清算后种子基金出现的投资损失;

(三)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二十七条  损失核销审批程序如下:

(一)方案提交。当投资(贷款)项目出现损失时,由管理机构形成损失核销方案提交投决会,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该投资(贷款)项目入驻的创业载体的管理方应协助相关工作;

(二)专项审计。损失核销方案经投决会同意后,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符合核销标准的资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三)核销决策。管理机构将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提交投决会审议通过后,按年度统一报彭水自治县国资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四)财务核销。管理机构根据投决会决议、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彭水自治县国资管理机构正式批复,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五)核销备案。核销完成后,管理机构将相关材料报彭水自治县国资管理机构及市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章 清算及增(减)资

第二十八条  对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种子基金,当专户剩余资金不足种子基金规模的30%时,经出资方协商可进行同比例增资(也可由彭水自治县科委单方增资)。

第二十九条 对连续6个月未投资(贷款)的种子基金,应进行减资。

第三十条  当出现清算及增(减)资情况时,须由管理机构拟定方案并报各出资方共同审批通过。

第三十一条  种子基金的增(减)资程序。

(一)方案拟定。管理机构对种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拟定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

(二)方案审批。市服务中心与彭水自治县科委按各自程序报批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

(三)协议签订。市服务中心、彭水自治县科委与管理机构签订种子基金增(减)资协议;

(四)资金拨付(收回)。市服务中心、彭水自治县科委按增(减)资协议的约定拨付(收回)资金。

第三十二条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内容包括:种子基金运行情况、增(减)资原因、主体、额度、比例、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 彭水自治县科委单方的增资,可按种子基金原值计入彭水自治县的出资,出资比例相应调整。

第三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启动种子基金清算程序。

(一)种子基金超过1年未投资(贷款);

(二)经审批核销的损失超过种子基金规模的 70%;

(三)因其他情形经出资方协商一致同意清算。

第三十五条 种子基金的清算程序。

(一)专项财务审计。管理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种子基金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二)方案拟定。根据审计报告,市服务中心与彭水自治县科委共同协商拟定种子基金清算方案;

(三)方案审批。市服务中心、彭水自治县科委各自按程序报批。

(四)协议签订。市服务中心、彭水自治县科委与管理机构签订种子基金清算协议,按清算协议约定收回资金。

第三十六条 种子基金清算方案内容包括:种子基金运行及投资(贷款)项目损失核销情况、清算原因、剩余资金额度及分配情况等,并附财务审计报告、清算协议文本等材料。

第三十七条 种子基金清算后出现损失的,由市服务中心与彭水自治县科委按各自程序完成核销。

第九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种子基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担保、抵押、购置房地产等;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九条 市服务中心与彭水自治县科委负责对种子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种子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四十条 种子基金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所有支持项目须网上公开,建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种子基金参股、贷款企业因经营不善、市场萎缩、技术更新和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种子基金投资、贷款损失的,相关人员对种子基金损失不承担任何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种子基金相关决策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发现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种子基金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从项目筛选、决策、管理、退出、核销等方面开展风险控制,系统性降低种子基金使用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安排专人对投资(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掌握支持对象的财务及各类经营信息。

第四十四条 管理机构应按半年度向市服务中心和彭水自治县科委提交《种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种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五条 如发现支持对象在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在资金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将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支持对象违规使用投资(贷款)资金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给予收回投资(贷款)资金、公开曝光、列入黑名单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种子基金参股项目退出时有收益的,收益部分的20%可奖励给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每年可按免息信用贷款应还款额回收效果提取工作奖励经费,标准为当年应还款额回收达到100%的,可按实际还款额的1%提取。

第四十八条 种子基金产生的利息及回收的资金扣除奖励部分,留存种子基金循环使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经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2

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创业种子投资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12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创业种子投资基金工作的指导意见(渝科委发〔2016〕193号)》和《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成立彭水自治县创业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投决会成员人数为9人,设主任委员1名。主要负责种子基金投资(贷款)、投资退出、投资(贷款)项目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并向种子基金出资方负责。

第三条投决会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科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知识产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重庆银行和彭水自治县兴农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投决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投决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投决会成员名单须报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市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条投决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批投资(贷款)方案;

(二)审批投资退出方案;

(三)认定及审批投资(贷款)损失;

(四)审核种子基金损失核销方案;

(五)监督种子基金的运营;

(六)其他种子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投决会履行职责时,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投决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咨询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帮助,相关费用由种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第八条 投决会会议召开前3天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审议议案材料提交投决会全体委员和市服务中心。

第九条 投决会会议应有7人(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出席委员半数(不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投决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本人确因故无法参加,可委托本单位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投决会委员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案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三条 投决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可以撤换。

第十四条 投决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与会委员对全部议案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并签字。

第十五条市服务中心可派代表列席投决会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投决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创业种子投资基金工作的指导意见》(渝科委发〔2016〕193号和《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种子基金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投决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报告和建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的要求。

第十七条  投决会会议的表决结果须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 投决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投决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投决会会议记录、决议和议案材料作为档案由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保存,保存期至基金清算结束后至少5年。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