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编委审核,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归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管理。
第三条 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林业、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草原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起草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等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公益林划定、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拟订石漠化防治、石漠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议意见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负责管理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遗产等自然公园。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措施,监督执行相关林业产业标准,组织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子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子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林业和草原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林业和草原领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应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县级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对林业相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交流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的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主管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县林业局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行动,持续提高全县森林覆盖率,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全力推进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把彭水建成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2.将县林木种苗站、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林业局,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外,所属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第四条 县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后勤等工作。承担政务督办、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工作。承担信访稳定相关工作。牵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全县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县林业、草原、湿地、石漠化防治等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政策建议。参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起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普法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承担林业、草原及其生态修复新闻宣传工作,宣传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工作,监测、处置涉林舆情工作。承担林业信息化和大数据运用、“互联网+林业”“智慧林业”、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行业人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主管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内审科)。拟订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县级以上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协调落实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资金。负责行业统计、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对林业相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三)生态修复与产业发展科。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森林、草原、湿地和石漠化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国土绿化有关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承担林木种子种苗、草种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子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的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林业、草原、湿地、石漠化防治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林业区域协作、对口支援,负责林业招商引资工作。研究制定林业生态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服务、指导、协调林业生态产业市场化发展。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负责林业生态产业扶贫日常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与行政审批科。承担天然林保护办公室有关工作。拟订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草原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草原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以及草原资源的发展和保护。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承办法律法规授权的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组织协调指导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级自然保护区,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区的意见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全县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评估。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相关工作。承担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遗产等自然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牵头起草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地方管理制度,编制有关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负责有关风景名胜区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审批。提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新建调整的审核建议。指导监督县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参与国家自然遗产和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项目相关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涉及林业、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管、流转管理。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
(五)森林火灾预防与安全生产科。拟订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应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承担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 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办公地点:彭水县汉葭街道环城路140号
办公电话:023-78442263
单位负责人:王伟
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9∶00—12∶3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9∶00—12∶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