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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行政执法支队
日期:2023-12-26

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9:00—12:3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9:00—12: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环城路140号

联系电话:023-78446453

单位职责: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行政执法支队以县林业局的名义,统一行使林业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宣传、贯彻和执行林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承担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无证驯养繁殖和乱捕乱猎野生动物,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和无证运输林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辖区内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存等场所,买卖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种苗标签,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森林植物检疫,破坏湿地和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除外),风景名胜区管理,林区违规用火行为等方面的执法职能,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度。

(四)受理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职责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建立健全与县森林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联合执法机制,依法配合其他部门开展与本部门相关的执法工作。

(六)承办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案件。

(七)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