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彭水林罚告字〔2023〕第33号
被告知人:唐红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告知如下:
事实:你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龙溪镇周家坝村1组(小地名:太阳坡)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调查规划院现场勘测,你们占用林地(132-1号图斑)未审(核)批占用林地(重点商品林)面积是0.3068公顷,森林类别为乔木林。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所占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点五倍的罚款,3068平方米×(20元+5元)/平方米×1.5倍=115050元(壹拾壹万伍仟零伍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告知事项,你(你单位)依法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彭水林罚听字〔2023〕第33号
被告知人:唐红波
你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龙溪镇周家坝村1组(小地名:太阳坡)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调查规划院现场勘测,你们占用林地(132-1号图斑)未审(核)批占用林地(重点商品林)面积是0.3068公顷,森林类别为乔木林。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行为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所占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点五倍的罚款,3068平方米×(20元+5元)/平方米×1.5倍=115050元(壹拾壹万伍仟零伍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你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需要听证,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彭水县林业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特此告知。
问:你是否申请听证?
答: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