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彭水林罚听字〔2023〕第80号
被告知人:张海华
你于2019年9月开始,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彭水自治县龙溪乡周家坝社区3组(小地名:鱼塘坪)占用林地,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调查规划院现场勘测,你们占用林地(136-1号图斑)未审(核)批占用林地(重点商品林)面积是0.1811公顷,森林类别为乔木林。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拟对你(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所占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计1倍×(20元+5元)×1811平方米=45275(肆万伍仟贰佰柒拾伍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你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需要听证,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彭水县林业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特此告知。
问:你是否申请听证?
答: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彭水林罚告字〔2023〕第80号
被告知人:张海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告知如下:
事实:张海华于2019年9月开始,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彭水自治县龙溪乡周家坝社区3组(小地名:鱼塘坪)占用林地,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调查规划院现场勘测,你们占用林地(136-1号图斑)未审(核)批占用林地(重点商品林)面积是0.1811公顷,森林类别为乔木林。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理由: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所占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计1倍×(20元+5元)×1811平方米=45275(肆万伍仟贰佰柒拾伍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告知事项,你(你单位)依法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