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03985/2023-00047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30
  • 发布日期
  • 2023-11-30
  • 标题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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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林罚决字〔2023〕第33

被处罚人名称:唐红波

经依法查明:你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龙溪镇周家坝村1组(小地名:太阳坡)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调查规划院现场勘测,你们占用林地(132-1号图斑)未审(核)批占用林地(重点商品林)面积是0.3068公顷,森林类别为乔木林。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报告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所占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点五倍的罚款,3068平方米×(20元+5元)/平方米×1.5倍=115050元(壹拾壹万伍仟零伍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规划财务科交纳。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二十九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彭水林罚责字〔202333号

唐红波

经依法查明你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龙溪镇周家坝村1组(小地名:太阳坡)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调查规划院现场勘测,你们占用林地(132-1号图斑)未审(核)批占用林地(重点商品林)面积是0.3068公顷,森林类别为乔木林。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报告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你于2023年1230日前将所占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如未按期履行复绿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76700元(柒万陆仟柒佰元整)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接收人:            

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