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强制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处罚/强制事由 |
处罚/强制依据 |
处罚/强制内容 |
作出处罚/强制的机关名称 |
处罚/强制日期 |
1 |
渝彭农(动监)罚〔2021〕01号 |
李益方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李益方 |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8日运输仔猪15头,均未佩戴免疫标识,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运输车辆未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
责令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3360.75元(大写叁仟叁佰陆拾点柒伍元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1/1/13 |
2 |
渝彭农(动监)罚〔2021〕02号 |
董世光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董世光 |
当事人于2021年1月5日运输仔猪23头(已卖出2头),均未佩戴免疫标识,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
责令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5015.02元(大写叁仟叁佰陆拾点柒伍元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1/1/19 |
3 |
渝彭农(动监)罚〔2021〕03号 |
杨盾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杨盾 |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日晚自河南省登封市通过物流公司车牌号为豫LN0***的生猪备案车辆运输生猪98头,经G65高速保家收费站下道被查。部分生猪未佩戴免疫标识,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
责令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34200元(大写:叁万肆仟贰佰元)。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1/2/8 |
4 |
渝彭农(动监)罚〔2021〕04号 |
李洪跨省调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李洪 |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9日从江西南昌县运输蛋鸭840羽至重庆南川区,该批鸭均未佩戴畜禽免疫标识,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禽流感检测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
责令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8175.00元(大写:捌仟壹佰柒拾伍元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1/3/19 |
5 |
渝彭农(动监)罚〔2021〕05号 |
彭泽富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彭泽富 |
当事人于2021年3月23日从彭水县连湖镇、普子镇收购肉牛5头在运住重庆市酉阳县的途中被连湖镇高速路收费站被拦截,该批肉牛未佩戴免疫标识,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附有相关检测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
责令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5300.00元(大写:伍仟叁佰元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1/3/24 |
6 |
渝彭农(动监)罚〔2021〕06号 |
肖永兵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肖永兵 |
当事人肖永兵经营的“彭水县普子镇生猪屠宰加工厂”,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相关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责令当事人立即关停屠宰加工厂,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对当事人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1/4/21 |
7 |
渝彭农(动监)罚〔2021〕07号 |
谢刚勇经营、运输未附检疫证明动物案 |
谢刚勇 |
当事人于2021年6月2日从彭水县汉葭街道运输仔猪12头到彭水县石盘乡石新村销售,该批仔猪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运输未附检疫证明动物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的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识”。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720.00元(大写:柒佰贰拾元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1/6/7 |
8 |
渝彭农(农药)罚〔2020〕4号 |
刘晓芹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刘晓芹 |
当事人刘晓芹经营的达豪牌杀蟑饵剂(氟虫腈含量0.05%,生产日期<批号>2019/07/13,农药登记证号:WP20180100,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粤)0050,产品标准号:Q/KPDH07,生产企业名称:开平市达豪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有效成分氟虫腈为限制使用农药,其产品包装标签内容未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采购、销售杀蟑饵剂(生产日期<批号>2019/07/13,农药登记证号:WP20180100,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粤)0050,产品标准号:Q/KPDH07,生产企业名称:开平市达豪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大写:拾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68袋408克;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1/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