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强制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处罚/强制事由 |
处罚/强制依据 |
处罚/强制内容 |
作出处罚/强制的机关名称 |
处罚/强制日期 |
9 |
渝彭农(渔)罚〔2021〕第1号 |
张建峰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张建峰 |
当事人张建峰于2021年6月2日上午10时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彭绍自用122号”乡镇自用船舶从下塘出发赶往纸厂上塘口岳父家吃饭。10时30分左右,当事人张建峰途经乌江上塘段时,看到岸边有一人在钓鱼,抱着也想钓点鱼拿到岳父家煮来吃的目的,当事人张建峰使用船上携带的一根可视锚鱼器开始捕捞,该可视锚鱼器由一根钓竿和一个钓钩组成,钓竿上安装有显示屏,系其在淘宝网上购买。当事人张建峰驾驶船只在江面上更换3个相邻地点,将可视锚鱼器的钓钩抛入水中沉底,然后通过钓竿上的显示屏查看钓钩附近水下鱼类的活动情况,如果发现鱼类靠近就快速收竿,使钓钩刺入鱼类身体将鱼类捕获,如此重复放钩3次后均未能捕获鱼类。11时许,当事人张建峰将船只靠岸后,本机关执法人员与彭水县绍庆派出所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当事人张建峰在看到岸边垂钓的人将鱼竿丢弃并逃跑后,出于害怕恐惧的心理也将可视锚鱼器随手丢入水中后逃跑,执法人员从江中打捞起该可视锚鱼器,经核实当事人张建峰身份后电话通知其返回现场,11时20分许,当事人张建锋返回现场接受调查。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可视锚鱼器”属于禁用渔具的批复》(渝农〔2020〕16号),可视锚鱼器是一种捕鱼效率更高、危害更大的新型武斗杆,属于《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渝农发〔2010〕26号)中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本机关认为,可视锚鱼器通过视频观察水下鱼类活动情况,能够实现对鱼类的精准捕捉,且可视锚鱼器所配钓钩较大,其捕获的鱼类都是较大的个体,可视锚鱼器利用钓钩主动刺挂鱼类,会在鱼体上造成很大的伤口,被挂刺得鱼类无论是被捕获还是逃脱,都会很快死亡,对鱼类资源的危害极大。当事人张建峰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1/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