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75106E/2024-00004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4-03-14
  • 发布日期
  • 2024-03-14
  • 标题
  • 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下半年行政处罚实施结果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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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下半年行政处罚实施结果情况表

序号

处罚/强制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个人)

处罚/强制事由

处罚/强制依据

处罚/强制内容

作出处罚/强制的机关名称

处罚/强制日期


1

渝彭农(渔业)罚〔2023〕9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陈家强

2022年7月25日21时许,当事人陈家强与冉科一起在彭水自治县棣棠乡棣棠河胡果塘段,使用长为10.09m、宽为0.6m、网目内径寸为15mm的单片刺网进行捕捞。2022年7月26日3时许,当事人陈家强在棣棠乡棣棠河胡果塘段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确认,当事人共捕获齐口裂腹鱼6尾,计重0.52千克。2022年9月9日,当事人陈家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彭水自治县公安局移送起诉。2022年12月6日,彭水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陈家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对陈家强不起诉,移交本机关处理。2023年4月3日,在收到检查意见书(彭检意[2022]52号)和移交的相关线索材料后,我委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2023年5月23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对当事人陈家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   整)。

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6.13


2

渝彭农(渔业)罚〔2023) 26号

陈治忠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案


2023年5月29日14时许,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接到 武隆区农业农村委电话告知芙蓉江非法垂钓线索后,立即组 织彭水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和武隆区   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联合行动,于2023年5月29日15时 许,发现当事人陈治忠在彭水自治县润溪乡芙蓉江白岔滩进 行垂钓,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工具为路亚竿1根,无 钓获物。县农业农村委于2023年5月29日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陈治忠于2023年5月29日下午1点左右和向江权(另 案处理)携带钓具从彭水县城出发,在润溪与向渊(另案处 理)汇合,一同前往芙蓉江白岔滩垂钓,工具为1根路亚竿, 无钓获物。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垂钓 工具进行拍照取证并扣押,对当事人陈治忠进行了询问并制   作询问笔录。

当事人陈治忠于2023年5月29日在彭水自治县润溪乡 芙蓉江白岔滩使用1根路亚竿进行垂钓的行为,案发时间及 地点属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   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   规定的禁捕范围和禁钓时间。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 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

1.没收路亚竿1根;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6.13


3

渝彭农(渔业)罚〔2023〕15号

冉科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冉科

2022年7月25日21时许,当事人冉科与陈家强(另案 处理)一起在彭水自治县棣棠乡棣棠河胡果塘段,使用长为 10. 09m、宽为0. 6m、网目内径寸为15mm的单片刺网进行捕 捞。2022年7月26日3时许,当事人冉科在棣棠乡棣棠河   胡果塘段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确认,当事人共捕获齐口裂腹 鱼6尾,计重0.   52千克。2022年9月9日,当事人冉科涉 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彭水自治县公安局移送起诉。2022年 12月6日,彭水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冉科犯罪情节 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   并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对冉科不起诉,移交本机关处理o 2023 年4月3日,在收到检查意见书(彭检意〔 2022〕51号)和 移交的相关线索材料后,我委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2023年 5月23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当事人冉科于2022年7月25日21时许在彭水自治县棣棠乡棣棠河胡果塘段进行捕捞,案发时间及地点属于《重   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 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 2020〕148号)规定的禁捕 时间和禁捕范围;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   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规   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 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 处理。网目内径尺寸小于6 Omni的单片刺网,属于《农业农 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 业农村部通告〔 2021〕4号)规定的禁用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对当事人冉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   整)。

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6.13


4

渝彭农(渔业)罚〔2023〕25号

向江权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一案

向江权

2023年5月29日14时许,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接到 武隆区农业农村委电话告知芙蓉江非法垂钓线索后,立即组 织彭水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和武隆区   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联合行动,于2023年5月29日15时 许,发现当事人向江权在彭水自治县润溪乡芙蓉江白岔滩进 行垂钓,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工具为路亚竿1根,无 钓获物。县农业农村委于2023年5月29日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向江权于2023年5月29日下午1点左右和陈治忠(另 案处理)携带钓具从彭水县城出发,在润溪与向渊(另案处 理)汇合,一同前往芙蓉江白岔滩垂钓,工具为1根路亚竿, 1颗钩宽13mm的铅头钩,无钓获物。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   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垂钓工具进行拍照取证并扣押,对当事 人向江权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江权于2023年5月29日在彭水自治县润溪乡 芙蓉江白岔滩使用1根路亚竿进行垂钓的行为,案发时间及 地点属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   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   规定的禁捕范围和禁钓时间。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 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

1.没收路亚竿1根;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6.13


5

渝彭农(渔业)罚〔2023) 24号

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案

向渊

2023年5月29日14时许,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接到武隆区农业农村委电话告知芙蓉江非法垂钓线索后,立即组 织彭水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和武隆区   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联合行动,于2023年5月29日15时 许,发现当事人向渊在彭水自治县润溪乡芙蓉江白岔滩进行 垂钓,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工具为路亚竿1根,无钓 获物。县农业农村委于2023年5月29日依法立案调查,当 事人向渊于2023年5月29日下午在润溪与陈治忠(另案处   理)、向江权(另案处理)汇合,一同前往芙蓉江白岔滩垂 钓,工具为1根路亚竿,2颗10号钩,无钓获物。执法人员 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垂钓工具进行拍照取证并   扣押,对当事人向渊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渊于2023年5月29日在彭水自治县润溪乡芙 蓉江白岔滩使用1根路亚竿进行垂钓的行为,案发时间及地   点属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 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 148号) 规定的禁捕范围和禁钓时间。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 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

1.没收路亚竿1副;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6.13


6

渝彭农(动防)罚〔2023〕 37 号

彭水县山里红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从市外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非屠宰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案

彭水县山里红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2023年5月18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市总队渝快政信息反馈:2023年2月28日,谢娅飞(系彭水县山里红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在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情况下,将一批启运地为“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多下村李占武养殖场”的60头肉牛于2023年3月2日调运至重庆市彭水自治县新田镇河门村1组300号1-8。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询问了当事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3年2月28日,当事人谢娅飞在向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报检疫后,从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多下村李占武养殖场购买60头肉牛,并于2023年3月2日将60头肉牛调运至重庆市彭水自治县新田镇河门村1组300号1-8,期间未向输入地重庆市彭水自治县新田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八条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7.4


7

渝彭农(农药)罚〔2023〕29号

张龙涛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6月12日,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   员冉昆灵、向刚、葛蜜到位于彭水自治县汉葭镇(今汉葭街 道)鼓楼街23号(两路口综贸公司对面)张龙涛经营的彭   水县君品种业开展2023年市级农药监督抽查时,在该门市 内现场发现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高氯•毗虫琳5%乳油 (标称商标“老边重拳”,净含量300ml/瓶,标称生产企业名   称:河北粮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标称农药登记证号: PD20040719,标称生产日期及批号:2021/04/08,质量保证 期:2年。)13瓶共计3900ml。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 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   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张龙涛经营的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高氯•毗虫琳5%乳油认定为劣质

农药。2023年6月12 0 ,我委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2023 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对张龙涛经营的彭水县君品种业进   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彭水县君 品种业工作人员张海霞的身份证、经营者张龙涛的身份证、 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涉案农药等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3年6月12 0 ,执法人员对涉案农药高氯•毗虫琳5%乳 油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 书(渝彭农(农药)登〔2023〕4号);2023年6月16日, 我委向张龙涛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渝 彭农(农药)登处〔2023〕4号);2023年7月4日,执法人员 分别对彭水县君品种业工作人员张海霞、经营者张龙涛进行 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核实,本案涉案农药高氯•此虫琳5%乳油系当事   人张龙涛经营。农药高氯•此虫琳5%乳油为当事人张龙涛向 成都代理商赵言海以160元/件购进2件(20瓶/件),无进货 票据。涉案农药高氯•毗虫琳5%乳油共13瓶,零售价12元/ 瓶,货值金额为12元/瓶xl3瓶=156元,超过农药质量保证 期后,涉案农药未曾售出,未产生违法所得,无用于违法经   营该农药的工具、设备。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7.14


8

渝彭农(农药)罚〔2023〕30号

庹玉波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6月14日,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   员在位于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鼓楼社区鼓楼街99号度玉 波经营的彭水县兆丰农药销售部开展2023年市级农药监督 抽查时,在该农药销售部现场发现涉嫌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 的农药氨基寡糖素5%水剂(标称商标“翠卉",标称农药登 记证持有人名称:江西正邦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标称农   药登记证号:PD20150246,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赣)   0008,产品质量标准号:Q/ZBSH 035-2020,净含量:10克 /包,标称生产日期及批号:2021053016,质量保证期:2年) 133包共计1330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 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度玉波经营的农 药农药氨基寡糖素5%水剂认定为劣质农药。2023年6月14 日当天,经县农业农村委主要领导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对

当事人度玉波的身份证及其经营的彭水县兆丰农药销售部 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资料及其经营的超过农药质   量保证期的农药氨基寡糖素5%水剂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 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同日向当事人度玉波下达了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渝彭农(农药)登〔2023〕5号), 对涉案农药氨基寡糖素5%水剂进行了异地登记保存。2023 年6月16日,我委向度玉波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   理通知书》(渝彭农(农药)登处〔2023〕5号),对涉案农药氨 基寡糖素5%水剂进行拟没收处理。2023年7月4日,执法   人员对廣玉波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核实,本案涉案农药农药氨基寡糖素5%水剂系   当事人廣玉波经营。涉案农药氨基寡糖素5%水剂为当事人 度玉波于2022年上半年从正邦一业务员处购进,购进数量   一件共600小包,有电子票据已遗失,进货价格1.3元/包。 该农药于2023年5月30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截止到案发 时仅15天,在这期间,该农药还未曾售出,库存该农药13 3包共计1330克,未产生违法所得,无用于违法经营该农药 的工具、设备。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氨基寡糖素5%水剂133包 共计1330克(标称商标“翠卉”,标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   江西正邦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标称农药登记证号:PD2 0150246,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赣)0008,产品 质量标准号:Q/ZBSH 035-2020,净含量:10克/包,标称生 产日期及批号:2021053016,质量保证期:2年);

2.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7.14


9

渝彭农(动防)罚〔2023〕27号

高小强、钟海强从市外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 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高小强、钟海强

当事人高小强、钟海强通过经纪人王大鹏于2023年4 月16日从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安石镇出发调运23头肉牛至 彭水自治县联合乡龙池村,运输该批肉牛的货车(车牌号为 吉DA1025 )系经纪人王大鹏联系。2023年4月18日,该 批肉牛到达彭水自治县联合乡龙池村4组后,根据相关线索 反馈,当事人高小强、钟海强从市外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   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执法人员依法对调运 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依法对当事人进 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o

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6.9


10

渝彭农 (动防) 罚 〔2023〕 50号  

王小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王王小林

2023年9月6日,当事人王小林在重庆市彭水自治县诸佛乡诸佛村3组装运生猪共60头,其中一头生猪在装运时从辅助上车的踏板跌落而被放弃购买,故当事人王小林总计购买59头生猪。2023年9月7日凌晨,该批生猪装运完毕后运输途中被桑柘镇派出所民警拦截。该批生未付动物检疫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罚款48000元(大写:肆万捌仟元整)

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