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申报2024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
“头雁”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通知》(渝农办发〔2024〕62号)要求,现就申报2024年“头雁”培育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大型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不作为培育对象)及经营管理骨干;
(二)种植养殖等为主导产业的带头人;
(三)优秀到乡大学毕业生、回乡能人、返乡农民工、入乡企业家;
(四)休闲农业、电子商务、仓储物流、加工销售等领域的带头人;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应满足从事我县农村主导产业、发展势头良好、热衷联农带农的总体要求,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身心健康,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口碑。
(二)从事农业主导、优势特色产业3年以上,形成稳定的经营模式和一定规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的意愿,善于接受新理念、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主动向农户分享经验、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近3年累计带动30户或100名以上农民实现增收致富。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所在的合作经济组织连续2年年均经营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入社成员10户以上或累计带动服务农户50户以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其组织连续2年年均经营净收益不低于30万元,每年按章程向股东分配红利。
(五)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其组织连续2年年均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不低于500亩或代耕代种面积不低于100亩,农业科技服务农户50户以上,农产品电商经纪人连续2年年均销售额不低于50万元。
(六)家庭农场主、种养大户户主、乡村休闲旅游业主,连续2年年均经营收入不低于15万元。
(七)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国家级龙头企业、市级龙头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遴选)及经营管理骨干等,其所在农业企业须连续2年年均经营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累计带动农户不少于100户。
以上资格条件为全市原则性规定,可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体确定,坚持优中选优,确保推荐质量。
已选派参加过“头雁”项目培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再选派,已参加过“头雁”项目培育的学员不再参加培育。进入失信名单人员不得作为培训对象。曾获全国十佳农民、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创业致富带头人等荣誉称号或在高素质农民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可优先推荐。真正把年富力强,有头脑、有思路,干得好、有潜力、能带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推荐出来,纳入培训。
三、有关事项
(一)“头雁”项目培育对象,采取个人申报、乡镇(街道)初审、县级复审推荐公示、市级甄选、部级备案的逐级筛选审核方式。培育方式采取“4个一”培育模式,即累计一个月集中授课、一学期线上学习、一系列考察互访、一名导师帮扶指导,对带头人开展为期1年的定制化、体验式、孵化型培育(以当年市上培训为准)。
(二)“头雁”学员要做好联农带农、兴农富农,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头雁”项目培训费用由中央财政、市财政、培育对象三方共同承担,培育对象个人承担0.2万元,报到参训时交纳,鼓励培育机构对培训合格对象给予奖补(以当年市上培训为准)。
(三)加大对优秀“头雁”的宣传推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为重庆市农村致富带头人、优先评定为重庆市农民高级技师职称。推荐“头雁”参与重大宣传推介活动,提升品牌效应,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氛围。
(四)各乡镇街道加大对“头雁”项目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其主动参与培育的积极性、主动性。按照申报条件严格审核资料,每个乡镇最多1名,不符合条件不推荐。县级根据年度下达的指标数,对照资格条件,逐一审核申报对象资格。同时,结合当地农业现代化和特色产业发展,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推荐对象。
四、资料提供
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报的带头人,自行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对自己资料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不属实则取消资格。
(一)2024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人员申请表1份,除申请人签字栏手写外,其余打印,按照填报说明,填写规范完整;
(二)相关佐证资料。依照申报条件提供对应的佐证资料,如:种植面积、养殖规模、带动服务农户情况等1份,符合优先推荐的佐证资料1份。
(三)个人征信1份。请于2024年6月17日前将纸质资料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委科教信息科404,申请表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黄海燕 联系电话:81561603
附件:1.2024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人员申请表
2.带动服务农户情况模板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6月6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6月6日印发 |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