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组织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彭水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彭水农发〔2022〕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彭水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监委会审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组织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水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试行)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内生动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正确把握收益分配原则
(一)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本组织当年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取得的净收入,确定分配额度和分配比例。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欠,严禁举债分配。
(二)科学合理合法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方案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必须经成员(或股东)会议或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分配过程阳光透明、分配监督公正严明。
(四)激励促进发展原则。实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报酬奖励与绩效挂钩制度,充分调动村(组)干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引导村(组)干部、经济能人积极主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确保集体经济发展良性运行。
二、严格限定收益分配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的范围为集体经营收益、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益,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得提前支用,属于本年度的收入纳入收益分配范围。零星土地征占补偿费留归集体部分、地票收益集体所得部分应转作集体公积金,不得纳入收益分配;上级专项补助及财政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
三、科学设置收益分配比例
年度收益分配原则上是一个会计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收益首先应用于弥补上年度亏损,其次应留存不低于3万元风险预留金并逐年积累,此外的结余10万元(含上年结转)以上方可纳入收益分配。可分配收益原则上按以下顺序及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一)公积公益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20%。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承担经营风险和集体文化、福利、卫生等公益事业设施建设。
(二)福利费。计提比例不高于可分配收益的10%。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
(三)成员分配。计提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照章程规定,按照股权方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入分配,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当年未分配收益可结转至下年进行分配。
(四)奖励。计提比例不高于可分配收益的20%,主要用于对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有贡献的村组干部、经营管理者、经济能人等报酬补贴及奖励支出,由集体经济组织结合贡献大小和公共服务表现综合考核确定奖励标准(比例)与额度方案,按收益分配程序审定通过后实施,集体不得另行列支报酬补贴。奖励具体按以下比例分段计提:
可分配收益超10万元(含)不到20万元(含)的按不超20%比例计提,超20万元不到100万元(含)的按不超18%的比例计提,超100万元的按不超过15%的比例计提。
对存在重大信访稳定事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规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的村,不得对当事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奖励予以分配;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影响期内)村干部,奖励不予分配。
四、认真做好收益分配核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前,要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清理债权、债务,对应收款项加大清收力度;搞好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对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承包上缴款及村级集体公司应上缴利润等收益,要按时、足额收缴。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按照会计制度严格核实年度收益分配总额。乡镇(街道)财政所(财政办)会同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进行年度收益分配的情况进行复核,审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单和可供收益分配总额。
五、严格执行收益分配程序
(一)成立分配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年度财务公布和拟定收益分配方案。
(二)公示收支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上墙或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会议或代表会议方式,向成员(股东)公布当年财务收支情况、分配项目和金额。
(三)制定分配方案。理事会(分配小组)应当根据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分配政策拟定分配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充分酝酿讨论(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审核确定。
(四)公布分配方案。理事会(分配小组)依据乡镇(街道)审核确定的方案,按照相关的分配政策,拟定分配明细,分户计算分配金额,再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进行分配。
六、强化收益分配监督管理
(一)强化协同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和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密切配合,合力做好指导监管。县委组织部要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集体经济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县农业农村委是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业务指导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收益分配。县财政局要加强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审核指导,妥善解决收益分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各乡镇、街道党委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履行好属地监督职责,抓好工作落实,把发展集体经济作为乡村振兴和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行为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到“六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进行收入分配;二是严禁未提交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通过进行分配;三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没有经过分析评估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会议或代表会议审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四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入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优亲厚友;五是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六是严禁搞“账外账”、“坐收坐支”、“白条列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六严禁”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乡镇、街道相关管理部门要落实电算化监管,进一步发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的监督作用,在集体收益分配兑现结束后及时将年度经营收益情况、分配情况等录入“三资”监管平台,自觉接受全体成员(股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