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开展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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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开展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农业企业:

根据《彭水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彭水农发〔202029号)规定,决定开展2023年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监测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和申报对象

(一)监测对象: 2022年新认定及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

(二)申报对象:符合县级龙头企业条件的农业企业。

二、监测和申报标准

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彭水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彭水农发〔202029号)文件执行。

三、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被监测的县级龙头企业和新申报的农业企业需向县农业农村委提出监测申请或申请,同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被监测的县级龙头企业不提交相关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监测,认定为不合格,取消县级龙头企业资格。

(二)乡镇推荐。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被监测的县级龙头企业和新申报的农业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县级审核。按照《管理办法》,县农业农村委审核企业上报材料。

(四)综合审定。县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被监测和新申报企业相关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请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对拟认定企业进行公开公示。经公开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县级龙头企业,并由县农业农村委发文公布。

四、资料提供

(一)2023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见附件2)。

(二)企业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1000字以上)。含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三)企业资产效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相关会计报表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四)企业资信证明。有关单位出具的征信资料,具体说明2022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五)企业纳税证明。县级(含)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说明2022年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六)产品质量证明。县级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说明2022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是否存在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

(七)企业带动情况。村(居)或乡镇(街道)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23年企业基地建设规模、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量、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说明2023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九)企业其他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获得出口备案,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HACCP等质量认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等品牌认证等。

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尽可能地反映整个公司全貌和主要实业、主要地域的情况。已更名的企业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五、有关要求

(一)企业要严格对照要求如实提供监测或申报材料,上报的材料要真实、齐全、有效。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应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报送的电子版数据资料必须与纸质资料一致。报送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或有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监测企业视为不合格,新申报企业2年内不予认定。

(二)请各企业严格对照县级龙头企业的标准进行监测和申报,将相关纸质材料分板块、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印章后上报。

(三)监测和申报企业于2023年9月25日前提供资料(装订成册的申报监测书一本并同时报送电子档)至县农业农村委乡村产业科(507室),逾期提供视为无效。

联系人:徐冠东;联系电话:15736508929

邮箱:1832614313qq.com

附件:  1.2023年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资料(封面)

2. 2023年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3.2023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基础信息汇总表

4.XXX企业2023年带动农户统计台账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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