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许明学,身份证号码:5135**********2754)持有的位于连湖镇安乐村7组,彭水县 房地证2011字14****号(集体土地),砖混结构,二层,因保管不善遗失(或毁损),现特声明该证书作废,并申请重新补发,补发后因原证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本人承担。
声明人:许明学
2024年12月23日
本人(许明学,身份证号码:5135**********2754)持有的位于连湖镇安乐村7组,彭水县 房地证2011字14****号(集体土地),砖混结构,二层,因保管不善遗失(或毁损),现特声明该证书作废,并申请重新补发,补发后因原证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本人承担。
声明人:许明学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