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身份证号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彭水规资执罚〔2023〕第11号 | 刘明违法占地一案 | 刘明 | 513525********7217 | 刘明未经批准,擅自于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在汉葭街道长滩社区8组和保家镇羊头铺社区4组(小地名:猴子岩)占用集体土地建彭水县畅鑫达钢管租赁站厂棚。 | 依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新旧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规资(2021)584号)的规定,适用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查处。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 | 1.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罚款,合计人民币2640元(大写:贰仟陆佰肆拾圆)。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3.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