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违法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彭水规资执罚〔2024〕第68号 | 洪彬违法占地 | 洪彬 | 513525********0233 | 购买任东约1990年在彭水县郁山镇天星社区一组(现天星社区居委会旁)修建的砖厂附属设施(办公、生活用房),未办理用地手续(办公、生活用房),占土地面积370平方米(均为工矿用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 一、没收在彭水县郁山镇天星社区一组(现天星社区居委会旁)购买任东修建的砖厂附属设施(办公、生活用房)非法占用的3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非法占用370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3700元(大写:叁仟柒佰零拾零圆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