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房屋登记
(一)初始登记
服务项目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试用范围 |
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放证书 |
所需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勘界报告(原件); 6.宗地图; 7.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550元/件备注: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
服务项目 |
国有土地上房屋首次登记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缴费→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
所需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原件); 5.记载有土地状况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6.公安机关核准的房地产坐落证明(原件); 7.土地房屋测绘报告、房地合一平面图(原件); 备注:初始登记前应申报建立或核定电脑楼盘信息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车位、车库、储藏室按80元/件收取) 备注: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
收费依据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6〕242号)、(财税〔2019〕45号)文件。 |
办理地点 |
两江行政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 |
(二)转移登记
一窗受理、即办即取 | |
服务项目 |
转移登记(二手房)(请加一个带押过户)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试用范围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再次转移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缴费→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
所需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房屋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原件); 6.《民法典》实施前的房产转移时已设立了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受让人已知晓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 7.房产已办理了预告登记的,还应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立等可取 |
收费标准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车位、车库、储藏室按80元/件收取) 备注: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
收费依据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6〕242号)、(财税〔2019〕45号)文件。 |
办理地点 |
两江行政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 |
一窗受理、即办即取 | |
服务项目 |
房屋非公证继承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试用范围 |
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缴费→审核→公告→登簿→发放证书 |
所需材料 |
1.《重庆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申请书》(签批屏自动生成);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4.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5.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6.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原件); 7.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原件); 8.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公示期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
收费依据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6〕242号)(财税〔2019〕45号)文件。 |
备注 |
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1.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应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全体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2.由继承人推选担任或共同担任的,应提交无遗嘱执行人并由全体继承人推选其担任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全体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4.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亲属关系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 |
一窗受理、即办即取 | |
服务项目 |
房屋赠予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缴费→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
所需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4.赠予协议(原件)。备注:直系亲属间赠予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立等可取 |
收费标准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
收费依据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6〕242号)、财税〔2019〕45号文件。 |
办理地点 |
两江行政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 |
一窗受理、即办即取 | |
服务项目 |
司法裁决过户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缴费→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
所需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4.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立等可取 |
收费标准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
收费依据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6〕242号)(财税〔2019〕45号)文件。 |
办理地点 |
两江行政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 |
(三)变更登记
服务项目 |
一般变更登记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试用范围 |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
所需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不动产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原件): (1)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个人提交公安部门户籍证明,单位提交工商部门等变更证明;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两江行政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 |
服务项目 |
房屋遗失补证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缴费→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
所需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并案办理信息变更的为3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10元/件 |
收费依据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6〕242号)(财税〔2019〕45号)文件。 |
办理地点 |
两江行政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 |
服务项目 |
因婚姻关系变更导致权利人增加或减少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缴费→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
所需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离异的应提交财产分割协议或生效判决(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备注:申请人不能提交结婚证的,可提交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立等可取 |
收费标准 |
10元/件 |
收费依据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6〕242号)(财税〔2019〕45号)文件。 |
办理地点 |
两江行政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 |
(四)抵押权登记
服务项目 |
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适用范围 |
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已开通银行专网申报系统的金融机构不适用)。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缴费→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
所需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6.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间:2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车位、车库、储藏室按80元/件收取) |
收费依据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6〕242号)(财税〔2019〕45号)文件。 |
办理地点 |
金融机构或两江行政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 |
服务项目 |
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适用范围 |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抵押权担保范围、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最高债权额、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抵押权顺位等变更登记。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
所需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两江行政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 |
服务项目 |
抵押权注销登记(已开通银行专网申报系统的金融机构不适用)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
所需材料 |
1.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证书)(原件)。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立等可取 |
办理地点 |
两江行政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 |
(五)城镇其他业务
服务项目 |
查封及解除查封登记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或其它部门介绍信等); 2.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或判决书; 3.有权查封部门的相关文件。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立等可取 |
办理地点 |
两江行政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 |
服务项目 |
查询 |
执行依据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
查询主体 |
1.权利人本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查询→提供查询结果 |
所需材料 |
1.查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即办即取(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办理地点 |
两江行政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 |
二、居住权登记(试行)
(一)首次登记
试行范围 |
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住宅房屋 |
登记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办理流程 |
接件并初审→复审并登簿→缮证→归档 |
服务项目一 |
依合同取得居住权 |
申请主体 |
双方申请(全部产权人、合同约定的居住权人) |
所需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 2.双方身份材料(原件); 3.居住权合同(原件)。 |
服务项目二 |
依遗嘱取得居住权 |
申请主体 |
单方申请(遗嘱上载明的居住权人) |
所需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 2.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 3.有效遗嘱(原件); 4.遗嘱人死亡证明(原件)。 |
服务项目三 |
依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居住权 |
申请主体 |
单方申请(法律文书上载明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 |
所需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 2.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
其他条件 |
存在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同意设立居住权的书面材料;存在房屋宗地查封、异议记载、行政限制、房屋冻结、已登记居住权的房屋不予受理。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立等可取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两江行政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 |
(二)变更登记
试行范围 |
已办理居住权的住宅房屋 |
登记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办理流程 |
接件并初审→复审并登簿→缮证→归档 |
服务项目一 |
居住权人姓名、身份信息变更 |
申请主体 |
单方申请(居住权人) |
所需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 2.居住权人身份材料(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身份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
服务项目二 |
居住权期限变更 |
申请主体 |
双方申请(居住权人和全部产权人) |
所需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 2.双方身份材料(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居住权变更协议(原件)。 |
其他条件 |
存在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同意设立居住权的书面材料;存在房屋宗地查封、异议记载、行政限制、房屋冻结、已登记居住权的房屋不予受理。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立等可取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两江行政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 |
(三)注销登记
服务项目 |
注销登记 |
登记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办理流程 |
接件并初审→复审并登簿→归档 |
服务项目一 |
居住权期限届满注销登记 |
申请主体 |
单方申请(居住权人或房屋产权人) |
所需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 2.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
服务项目二 |
因居住权人死亡注销登记 |
申请主体 |
单方申请(房屋所有权人) |
所需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 2.房屋所有权人身份材料(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居住权人死亡证明(原件)。 |
服务项目三 |
因居住权人放弃权利注销登记 |
申请主体 |
单方申请(居住权人) |
所需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 2.房屋所有权人身份材料(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原件)。 |
服务项目四 |
因双方约定解除居住权注销登记 |
申请主体 |
双方申请(居住权人和全部产权人) |
所需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 2.房屋所有权人身份材料(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注销居住权约定(原件)。 |
服务项目五 |
因法律文书终止居住权注销登记 |
申请主体 |
单方申请(房屋所有权人) |
所需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 2.房屋所有权人身份材料(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立等可取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两江行政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 |
三、农村土地房屋登记
(一)首次登记
服务项目 |
首次登记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
所需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不动产登记权属调查表》;2.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5.房屋竣工证明;6.土地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7.房屋全景图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公示。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申请→受理:当地乡镇街道办; 审核→发证:两江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二)转移登记
服务项目 |
转移登记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试用范围 |
单位和个人已经登记的房屋再转移。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
所需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2.提供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5.房屋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原件);6.房屋测绘图纸(原件);7.完税凭证(原件);8.房屋全景图片;9.证明;10.其他材料。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申请→受理:当地乡镇街道办; 审核→发证:两江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三)变更登记
服务项目 |
变更登记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试用范围 |
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的;不动产面积增加、减少的;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登记。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
所需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与调查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不动产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原件);(1)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个人提交公安部门户籍证明,单位提交工商部门等变更证明;(2)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的,提交地名管理公安部门等出具的证明;(3)不动产面积增加、减少的,提交用地批准文件、房屋灭失证明、扩建房屋规划、验收资料;(4)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5.测绘图纸(原件)和房屋全景图。 |
办件时限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申请→受理:当地乡镇街道办; 审核→发证:两江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四)赠予
服务项目 |
房屋赠予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
所需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4.赠予协议(原件);5.完税凭证(原件);6.房屋测绘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7.房屋全景照片;8.证明。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申请→受理:当地乡镇街道办; 审核→发证:南滨路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五)农房继承
服务项目 |
房屋继承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试用范围 |
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
所需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2.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原件);4.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原件);5.放弃继承的,应当在各乡镇街道办办公场所,在受理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原件)、继承询问笔录(原件);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原件);7.不动产权证书(原件);8.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原件);8.房屋全景图和继承人公示照片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公示期15个工作日) |
备注 |
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宝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当地乡(镇)街道办或南滨路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继承材料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当地乡(镇)街道办或南滨路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
办理地点 |
申请→受理:当地乡镇街道办; 审核→发证:两江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六)遗失补证
服务项目 |
农房遗失补证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
所需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放弃农村宅基地复垦承诺书;4.遗失声明;5.房屋质量及住用安全具结保证书;6.房屋全景图。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间:2个工作日 |
备注 |
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官网上挂失公示1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申请→受理:当地乡镇街道办; 审核→发证:两江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七)抵押登记
服务项目 |
农房抵押权初始登记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渝府发〔2014〕4号)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缴费→登簿→发放证明 |
所需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4.不动产权证书;5.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书面资料;6.抵押物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抵押,并在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外置、转让的材料。7.有其他适当居住场所的书面证明。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立等可取 |
收费标准 |
住宅:4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
收费依据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6〕242号) |
办理地点 |
两江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三、林权登记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服务项目 |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森林法》 |
适用情形 |
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可以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
申请人 |
发包方或承包方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
所需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权属调查表》; 2.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4.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书;5.公示表,公告期为15天;6.公示照片:公示期满打印公示照片;7.林权登记清册;8.林地无权属争议证明。 |
权利依据材料 |
1.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漏确权、尚未核(换)发林权证的林地。属历史承包林地的,须提供1986年原林权相关证件或林地权属证明材料(1980年至1983年林业“三定”及“两山一地”工作核发的权属证书;)无权属证书的需提交林地承包会议记录,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提交表决同意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后退回原件,收取复印件。),并由时任经办人(当事人)或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出具意见,办理首次登记。2.若申请办证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涉及国土资源、农业、畜牧等主管部门管理的范围,需要变更为林地使用类型时,应由相关部门出具同意变更的意见,办理首次登记。3.若退耕还林地凭退耕办提供的相关意见证明办理首次登记。4.权属界线协议书、调解书、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历史沿用,林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申请→受理:当地乡镇街道办; 审核→发证:两江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二)林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服务项目 |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森林法》 |
适用情形 |
1.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2.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3.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
申请人 |
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申请人为承包方;2 .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申请人为乡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3 .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申请人为流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
所需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不动产登记权属调查表》; 2.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村组织代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4.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书;5.公示表,公告期为30天;6.公示照片:公示期满打印公示照片;7.林权登记清册;8.林地无权属争议证明。9.权属来源材料:(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提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2)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提交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相关协议;(3)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集体林权流转合同;(4)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形成并提供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由登记机构提供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申请→受理:当地乡镇街道办; 审核→发证:两江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三)转移登记
服务项目 |
林权转移登记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森林法》 |
适用情形 |
1.林地经营权人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2.因继承取得的(承包户全部消亡的,仅限于绝户);3.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4.因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 |
申请人 |
流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继承或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可以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
申请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2.提供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5.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书;7.林权登记清册;8.林地无权属争议证明。9.继承:一是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二是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原件);三是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原件);四是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原件);五是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原件);六是询问笔录。10.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的材料,一是林地经营权人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提交集体林权流转合同;二是因继承取得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的规定提交材料;三是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四是转让、互换、赠与、入股的,需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交易相关材料复印件;五是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权流转关系和相关权益证明;六是林权交易申请;七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需提交受让方为农业人口的证明和发包方同意的材料;八是属于互换的,还应当提供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九是非公益林证明;十是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十一是因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材料。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申请→受理:当地乡镇街道办; 审核→发证:两江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四)林权变更登记
服务项目 |
变更登记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森林法》 |
适用情形 |
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2.承包林地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3.家庭成员部分死亡的;4.承包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5.承包期限届满,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6.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7.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申请人 |
单位(个人)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
申请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不动产登记权属调查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不动产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原件);4.原林权证;5.集体林地承包合同;6.林权登记清册;7.林地无权属争议证明;8、林权变更申请表9.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的材料;(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个人提交公安部门户籍证明,单位提交工商部门等变更证明,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的,提交地名管理公安部门等出具的证明,只提交变更后的林地承包合同、不动产权申请表(仅限名字和身份证错误);(2)承包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不动产登记局批准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证实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材料和变更后的林地承包合同;(4)承包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须提交权利状况变化的证明材料和变更后的林地承包合同;(5)承包期限届满,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应提交变更后的林地承包合同;(6)退耕还林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应当提交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验收合格证明和变更后的林地承包合同;(7)森林、林木的种类变更的,应当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材料;(8)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除应提交变更后不动产登记局批准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材料和变更后的林地承包合同;(9)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10).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申请→受理:当地乡镇街道办; 审核→发证:两江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五)林权赠与、分户登记
服务项目 |
赠与、分户登记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森林法》 |
适用情形 |
家庭成员之间 |
申请人 |
单位(个人)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
申请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原林权证;4.集体林地承包合同;5.林权登记清册;6.林地无权属争议证明;7.赠予协议(原件)、分户协议(原件);8.林权变更申请表;9.分户宗地图(带坐标)。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申请→受理:当地乡镇街道办; 审核→发证:两江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六)林权遗失补证
服务项目 |
遗失补证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
所需材料 |
1.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遗失声明;4.县档案馆提取林权档案资料。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公示期1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申请→受理:当地乡镇街道办; 审核→发证:两江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七)林权抵押登记
服务项目 |
抵押登记 |
登记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森林法》(渝府发〔2014〕4号)。 |
适用情形 |
当事人以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林木进行依法抵押的,可以申请林权抵押登记。 |
申请人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 |
申请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4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
办件时限 |
承诺时限:立等可取 |
收费标准 |
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
收费依据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6〕242号)。 |
办理地点 |
申请→受理:当地乡镇街道办; 审核→发证:两江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四、收费标准
国有土地房屋登记收费一览图
登记类别 |
收费标准 |
收费 依据 | ||
住宅 |
非住宅 | |||
首次登记 |
土地首次登记 |
550元/件 |
550元/件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
房屋首次登记 |
80元/件 |
550元/件 | ||
转移登记 |
商品房买卖(预售后权属登记) |
80元/件 |
550元/件 | |
存量房(含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 |
80元/件 |
550元/件 | ||
车位、车库、储藏室 |
80元/件 | |||
抵押权 登记 |
首次登记 |
80元/件 |
550元/件 | |
转移登记 |
80元/件 |
550元/件 | ||
变更登记 |
不收费 |
不收费 | ||
变更登记 |
坐落、界址、用途、面积变更 |
不收费 |
不收费 | |
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共有性质变更 |
不收费 |
不收费 | ||
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 |
不收费 |
不收费 | ||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 |
不收费 |
不收费 | ||
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 |
不收费 |
不收费 | ||
其他登记 |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 |
10元/本 |
10元/本 | |
因证书遗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 |
10元/本 |
10元/本 | ||
注销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居住权登记 |
不收费 |
不收费 | ||
备注: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抵押权人缴纳。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
彭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23-7889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