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渝湘复线高速公路(巴彭路14标)5#竖井临时用地占用部分集体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的批复
日期: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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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关于办理渝湘高速公路扩能(巴彭路14标)5#竖井临时用地手续相关事宜的函》(渝湘复线函〔20242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司将靛水街道火石垭社区六组、十组部分集体土地0.0648公顷(耕地0.0121公顷)作为工棚、材料堆场、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2024724日起至20251231日止。

你司要严格按规定,将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足额支付补偿到位,禁止改变用途作他用,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如因临时用地引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由你司自行负责。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由你司履行土地复垦责任义务,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将损毁土地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若因建设政府项目需征用该地块时,你司需无条件配合。

此复。

彭水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7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