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彭水县苗医苗药及特色食品产业孵化园
建设项目一期临时办公用房占用部分集体土地
作为临时用地的批复
彭水县泰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彭水县苗医苗药及特色食品产业孵化园建设项目一期临时办公用房占用部分集体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的请示》(彭水泰安实业文〔2025〕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司将保家镇大河坝村二组部分集体土地0.0365公顷(耕地0.0048公顷)作为临时办公用房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2025年1月9日起至2027年1月6日止。
你司要严格按规定,将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足额支付补偿到位,禁止改变用途作他用,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如因临时用地引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由你司自行负责。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由你司履行土地复垦责任义务,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将损毁土地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若因建设政府项目需征用该地块时,你司需无条件配合。
此复。
彭水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