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14〕85号)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彭水委发〔2014〕65号)精神,设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根据市和县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2.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
3.增加重庆市民宗委下放的彭水自治县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审批的职责。
4.根据市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2.加强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督促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二)起草民族宗教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配合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和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组织、承办、指导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扶贫开发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八)指导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帮助搞好自养事业;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
(九)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宗教界对外和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工作;联系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信息、统计、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公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政 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 设规划;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和县级宗教团体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民族宗教科
负 责组织对民族关系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和特殊政策建议,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承担民族、宗教 关系方面协调处理工作;承办民族成份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协调、指导民 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研究涉及民族宗教关系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研究提出少数民族教 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事项;承办重大民 族文化、体育活动具体事务;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工作;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 理信息化建设;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全县经济社会相关领域发展规划;承担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工作;参与协 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品生产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管理和扶贫工作。
承办宗教教务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搞好自身建设及自养事业,培 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负责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和信教群众;承办宗教方面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协助 有关部门承办宗教文物保护工作;承办宗教方面有关外事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宗教界对外和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行政编制5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领导职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纪检组长按规定配备。
五、附则
本规定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原《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宗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同时废止。
六、其他
办公地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下坝街38号两江桥行政综合大楼3楼338办公室
办公电话:023-78442215
单位负责人:苏光华
单位联系人:安仕均
办公作息时间: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30 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30 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