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2272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品生产
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3〕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彭水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品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于后,请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3日
彭水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品生产
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市民宗委 人行重庆营业部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13〕3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民族贸易企业是指经县民宗委认定,注册登记地在彭水,经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企业;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是指经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认定,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进行生产的民族企业。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一年一定,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五年一定。
第三条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发放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差的补贴。
第二章 贴息范围和比例
第四条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限于县内民贸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区(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名单的民族贸易公司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品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中央财政对承贷银行发放的民贸民品优惠贷款给予利差补贴(现行利差补贴为2.88%)。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第六条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优惠利差×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季计息天数。
第三章 贴息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银行达成优惠利率贷款意向后,向县民宗委提出申请,填制《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一式四联。县民宗委对企业资质、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书面意见抄送县财政局、人行彭水县支行和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据此向民贸民品企业办理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第八条 承贷银行收到民贸民品企业提交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重点对贷款性质及用途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有扶有控”信贷政策,企业及其高管人员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九条 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贷款经审查合格,承贷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签订借款合同、借据,并按此利率收取利息。
第十条 承贷银行于每季度末月结息日后2个工作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向人行彭水县支行申请贴息,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申请表(附件1);
(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2);
(三)计息清单、计息传票复印件(加盖鲜章);
(四)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指定汇入账户备案表(附件3);
(五)民贸民品企业高管人员基本信息备案表(附件4);
(六)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人行彭水县支行收到承贷银行贴息申请资料后,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开展审查:
(一)贷款企业是否经过相关部门认定;
(二)贷款性质是否属流动资金贷款;
(三)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四)贷款利率是否执行优惠利率或基准利率;
(五)贷款是否符合国家“有扶有控”调控政策;
(六)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贷款贴息是否真实,贴息资金计算是否准确等。
第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贷款,由人行彭水县支行在2个工作日内,填制《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明细审核表》(附件5),出具汇总审核意见报人行黔江中心支行,并抄送县财政局和县民宗委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局自收到贴息资金10个工作日内,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文件提出拨款审批单,报县政府审批后,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拨入企业账户。
第四章 贴息资金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民宗委根据当年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发放余额和贴息比例,编制下年度贴息计划,与人行彭水县支行协商后,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于次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进行结算,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拨付使用报告、贷款贴息汇总表(附件6)报市财政局。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为确保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贴息资金审核、拨付义务,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和预算、决算编报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县民宗委和人行彭水县支行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县民宗委对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资格进行审定,确保优惠利率贷款的发放和使用符合政策规定,对贷款相关申请资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十九条 人行彭水县支行对承贷金融机构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对承贷金融机构发放民贸民品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审查贷款范围、利率政策、贴息金额计算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贴息资金专项使用。
第二十一条 承贷银行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贷款企业资金用途的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再对其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第二十二条 获得贷款贴息资金的民贸民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贴息资金返还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民贸民品企业和承贷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县财政局会同县民宗委和人行彭水县支行责令其改正,追回贴息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相关金融机构拒不执行和落实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政策的,由人行彭水县支行按照人民银行进入综合服务体系要求,对相关业务给予限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民宗委、人行彭水县支行负责解释。
附件:
1.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申请表
2. 年第 季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
3.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指定汇入账户备案表
4.民贸民品企业高管人员基本信息备案表
5.人民银行彭水县支行 年第 季度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明细审核表
6.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汇总表
附件1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申请表
年 月 日
企事业名称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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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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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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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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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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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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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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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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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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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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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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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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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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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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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本企业保证对所取得的优惠利率贷款严格按照银发〔2009〕68号文件执行,并将贴息部分的70%以上用于及时补充本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 企业公章: 企业法人签章: 企业财务主管签章: | |||
当地民族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年第 季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
制表机构: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天
序号 |
贷款企业 名 称 |
合同号 |
贷款本金 |
贷款 利率 |
贷 款 起始日 |
贷 款 终止日 |
当期贷款 计息天数 |
申请贴息 金 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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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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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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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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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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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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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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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指定汇入账户备案表
填报单位: 备案日期:
开户银行名称 |
账户名称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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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民贸民品企业高管人员基本信息备案表
企业名称:
职 务 |
姓名 |
性别 |
办公电话 |
手机 |
办公地址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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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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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务副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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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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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确保信息畅通,提供的高管人员信息必须准确无误,高管人员和办公地址变化后,要及时报送此信息表
附件5
中国人民银行彭水县支行 年第 季度民贸民品企业
贷款贴息明细审核表
单位:元
企业名称 |
贷款银行 |
结息日止 贷款余额 |
年 季度贷款计息积数 |
补贴标准(%) |
应补 利差 | |
计息起止日期 |
计息积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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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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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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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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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汇总表
制表单位: 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单位:万元
序号 |
贷款企业 名 称 |
承贷金融机构 |
贷款笔数 |
贷款 本金 |
申请贴息金额 |
核定贴息金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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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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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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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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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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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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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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