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应急罚〔2023〕100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中环矿业有限公司(彭水县远军萤石矿)
地址: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八楼801邮政编码 :409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禹职务: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3111******
违法事实及证据:该企业+590m平巷维修作业点右上方有落石风险,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消除。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公司资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彭水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账号 9701******069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县 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6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