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应急罚〔2023〕1008号
被处罚单位:彭水县常福矿业有限公司(彭水县诸佛庙池六层岩萤石矿)
地址: 彭水县诸佛乡青灵村 邮政编码: 409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保华 职务: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8915******
违法事实及证据:该矿山存在1、矿井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矿井共安设两台分站,其中4#分站长期处于中断状态,导致+480m区域传感器长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公司资质。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彭水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账号9701******069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县 人民政府或者 重庆市应急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