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彭水)应急罚〔2023〕事故-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600KHR1C)
地 址: 重庆市石柱自治县南宾镇红星村红光组 邮政编码: 4091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武为兵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9923******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对2023年5月24日发生在彭水县境内国道319线2259km+100m(小地名:下塘加油站)的两车相撞(李永平驾驶的渝D87057重型自卸货车和何水田驾驶的渝DJC097二轮摩托车)致何水田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未组织对货运车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导致渝D87057车辆实际驾驶员李永平违规驾驶车辆的行为长期存在;2、未教育督促驾驶员李永平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也未向李永平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等,致其驾驶车辆时冒险操作、违反驾驶安全操作规程。
证据1: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明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质的企业。
证据2: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关于“5.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者注销户口证明,证明了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
证据3 :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5.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联席会,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5.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5.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彭水府〔2023〕56号),认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且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联。
证据4: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电司鉴2023车鉴037-1号)和(重电司鉴2023车鉴037-2号)鉴定结论分别指出:渝D87057货车和渝DJC097二轮摩托车在事发前转向、制动装置及灯光系统性能未见异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300120230000064号)认定意见:李永平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水田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证明此次事故中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渝D87057货车负主要责任。
证据5:对有关人员、作业人员的询问笔录6份,证明你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两项违法事实属实。(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靛水街道体育馆县应急局306办公室)开具缴款手续并将罚款缴至彭水自治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县 人民政府或者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