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彭水)应急罚〔2022〕事故-8号
被处罚人: 邓彦红 性别: 男 年龄: 49岁 身份证号: 51352519**********
家庭住址: 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石嘴街6组
所在单位: 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彭水县绍庆街道滨江路178号碧云.龙庭汇景3号楼第10、11层
邮政编码: 409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对2022年5月11日发生在诸佛乡月亮洞(S522省道K171+460至K172+040段月亮洞崩塌排危处置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下方红岩洞村3组至4组的村组路段致1名行人被落石砸中头部死亡事故负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失职责任。违法事实如下: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诸佛乡月亮洞施工现场值守人员脱岗、村民路过施工范围等行为失察漏管。
证据1: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公司临时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2022〕172号,证明邓彦红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证据2:诸佛乡红岩洞村“5.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现场勘验图、人民调解协议书,事故企业关于“5.11”事故的报告,证明行人豆长安途经事故企业施工范围内时被落石砸中头部死亡的事实。
证据3:诸佛乡红岩洞村“5.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彭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诸佛乡红岩洞村“5.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批复(彭水府〔2022〕53号),证明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次事故负有企业主体责任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证据4:对有关人员、作业人员的询问笔录12份,证明上述违法事实属实。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27264元(大写:贰万柒仟贰佰陆拾肆元整)
的行政处罚。(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到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靛水街道体育馆县应急局306办公室)开具缴款手续并将罚款缴至彭水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县 人民政府或者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