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05132Y/2023-00066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27
  • 发布日期
  • 2023-11-10
  • 标题
  • (彭水)应急罚〔2023〕危化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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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彭水)应急罚〔2023〕危化050号

被处罚单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杨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CBYAK5XT

址:重庆市彭水县桑柘镇尖山村4组**号 邮政编码:409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红建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822****320

违法事实:2023年9月22日中午12时左右,县打非办、桑柘派出所接到举报并查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杨燕烟花爆竹经营店(桑柘镇尖山村48号)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共计192件,其中组合烟花160件、鞭炮32件。

    证据:1、询问笔录1份(谢红建)证明谢红建超量储存烟花爆竹192件;2、现场照片1张,证明谢红建指认现场烟花爆竹超量储存;3、《现场检查记录》(彭水)应急现记〔2023〕危化050号,证明现场零售店里储存的烟花爆竹超过许可证载明的限量共计192件;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彭水)应急先保通〔2023〕危化050号,证明要求当天整改并先行登记保存。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彭水)应急先保处〔2023〕危化050号,证明超量储存的烟花爆竹已封存,由公安机关集中销毁。6、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杨燕烟花爆竹零售店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证明该零售店为正规经营。(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立即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彭水县应急管理局(靛水街道新城体育馆应急局306办公室)开具缴款手续并将罚款缴至彭水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    ,账号     4401************013,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彭水支行 , 开户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县   人民政府或者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