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05132Y/2024-00014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8
  • 发布日期
  • 2024-05-11
  • 标题
  • (彭水)应急罚〔2024〕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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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应急罚〔2024〕1001号

被处罚单位:彭水县康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迁桥乡银厂沟方解石矿)

地址:彭水县长生镇         邮政编码409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万华职务: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5023******

违法事实及证据:该矿山1、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机电副矿长;2、矿山未在醒目位置如实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公司资质。                                 

以上违法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8项裁量阶次(二档)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24项裁量阶次(一档)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彭水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账号9701******069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3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