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05132Y/2024-00015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4
  • 发布日期
  • 2024-05-11
  • 标题
  • (彭水)应急罚〔2024〕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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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应急罚〔2024〕100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彭水县龙昊矿业有限公司龙射镇银厂沟铅锌矿

地址: 彭水县龙射镇沿河村              邮政编码: 409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青松 职务: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18423******

违法事实及证据:该矿山存在1、矿山配备的一台20KW柴油发电机组不能正常使用;2、矿山井下避灾路线图、通风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未单独绘制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公司资质。               

以上违法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49项裁量阶次(一档)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二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 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34项裁量阶次(二档)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彭水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账号9701******069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4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