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彭水)应急罚〔2025〕事故1-1号
被处罚单位:彭水县康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86235719P)
地 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长生镇三合社区三组(叶家湾) 邮政编码: 4096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万华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50******66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对2024年11月28日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长生镇银厂沟方解石矿发生的冒顶片帮事故致任邦学死亡负有责任,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未采取有效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顶板松散的岩石未得到及时处理;2、未严格教育、督促掘进班组工人执行敲帮问顶安全操作规程,导致掘进班组工人未能遵照敲帮问顶工作要求。
证据1:彭水县康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11.28”一般冒顶片帮事故的情况报告、赔偿协议、死亡医学证明、门诊病历,证明了此次事故发生的事实。
证据2:彭水县康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11.28”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彭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彭水县康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11.28”一般冒顶片帮事故的批复(彭水府〔2025〕13号),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彭水县康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证据3:现场勘验图6张,证明事故发生现场的基本情况。
证据4:对本次事故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8人次,证明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属实。(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0万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50万元-5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靛水街道体育路6号县应急局308办公室)开具缴款手续并将罚款缴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