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彭水)应急罚〔2023〕1002号
被处罚人:陈玉仁性别: 男 年龄: 52岁 身份证号:35058319***********
家庭住址: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促进村返头北区39号邮政编码: 362300
联系电话:19858******
所在单位:重庆华盛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桑柘镇石岩坎饰面用灰岩矿)
职务: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 彭水县桑柘镇大喜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矿山企业正在生产,但未按照相关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证据: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公司资质、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彭水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账号9701******069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县 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 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