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05132Y/2023-00078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10
  • 发布日期
  • 2023-11-02
  • 标题
  • (彭水)应急罚〔2023〕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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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应急罚〔2023〕1003号

被处罚单位:彭水县常福矿业有限公司(彭水县诸佛庙池六层岩萤石矿)

地址: 彭水县诸佛乡青灵村              邮政编码: 409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保华 职务: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8915******

违法事实及证据:该矿山存在1、安全监控系统因故障无法使用,未及时修复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行政处罚建议书(2023)449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行政处罚移送书(2023)444号;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公司资质。               

以上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7.9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三)“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应采取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28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彭水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账号9701******069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县 人民政府或者 重庆市应急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4月1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