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05132Y/2023-00079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12
  • 发布日期
  • 2023-11-02
  • 标题
  • (彭水)应急罚〔2023〕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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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应急罚〔2023〕1004号

被处罚单位:彭水县致远建材有限公司(彭水县保家镇东流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地址: 彭水县保家镇东流村邮政编码: 409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季军阳职务: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8996******

违法事实及证据:矿山未按照要求对新进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证据: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公司资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26000元(大写:贰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彭水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账号9701******069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县 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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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